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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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2024-07-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80019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3年7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工廠登記為金屬製品製造業,商業登記資本額為4億餘元,已符合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貴公司前於94年申請解除列管在案(僅產出廢鐵之事業廢棄物),經巡視貴公司車修及塗裝等製程,確有產出漆渣及噴砂廢棄物等因製程而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未符合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五規定,逕行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6-22 (2022-05-2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60028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111年5月2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經加屏四字第GETA1620號),稽查時貴公司正常作業中,惟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李○○110年7月30日離職,貴公司並未於李○○離職或異動日起30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且迄今亦無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之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稽查當時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A002)及靜電集塵器(A003)均未開啟運作,且貴公司自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李○○110年7月30日離職後,即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可證登載之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規定每日記錄,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2-08-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