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2636630
管制編號: S20A2878
事業名稱: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大業街五號
所在工業區: 大發工業區
產業類型: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4-03-20
資料日期: 2025-04-06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8-28
(2024-07-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20-113-080040
事由:貴廠所屬排放口採集異味污染物分析結果濃度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值2000。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31
(2023-04-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80036
事由:案係執行本市大發工業區污染源聯合稽查,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經濟部工業局大發(兼鳳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高雄臨海林園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至貴廠稽查,發現違規情形如次:貴廠電容器製造程序(260021)產出之廢液pH值小(等)於2.0(C-0202),未標示產出日期及數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7
(2019-07-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80033
事由:貴廠於本市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大業街五號從事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電容器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013-03號),經本局人員於108年7月15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107年度原料(環己酮)年使用量為20.197公噸已超出許可證核定年用量4.32公噸,原料(丁二酮)年使用量為49.27公噸已超出許可證核定年用量6.912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21
(2018-09-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貴廠M01製程P001排放管道之異味污染物濃度值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貴廠於108年1月1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39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9月20日進行電容器製造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異味污染物採樣,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 A201.14A)分析,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412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2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8-12-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03
(2018-05-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M01製程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8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05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路5號從事電容器製造,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5月25日稽查時發現,貴廠M01製程中(E004)燒除區之廢氣收集管線破損,致廢氣未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4)處理,直接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前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限2018-08-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26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100025
事由:案係本局106年6月21日派員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及勾稽稽查,發現貴廠產出之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代碼:A-8801)105年5月為19公噸、6月為20.92公噸、7月為18.43公噸、8月為19.26公噸、11月為21.83公噸,已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代碼:A-8801)之最大月產生量15公噸之百分之十,惟未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即開始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1-12
(2013-09-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2-110007
限2013-1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