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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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2019-07-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08-080001 事由:貴廠108年7月4日(本局收文日)函申請小港分廠變更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為李○○,查原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王○○【(105)環署訓證字第HB510284號】因於108年3月15日離職,本局108年4月24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833488800號函同意由吳○○代理,惟貴廠未於90日內(108年6月15日前)另聘符合資格者繼任,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9-30 (2012-05-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2-09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