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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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2024-10-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7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110020 事由:貴廠係從事水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2127-09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5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廠製程洗車平台廢水應收集至貯留回收池(S02、R02),惟貴廠該股廢水流至廠外道路側溝,續流至塔寮坑溪,未依貯留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限2024-10-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7,500 尚未繳款 |
2020-06-30 (2019-11-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060056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貴廠廢(污)水處理單元沉砂池2(T01-02)有一未登載於許可證之渠道接至雨水沉砂池(ST03),未依登記事項運作「沉砂池2(T01-02)→沉砂池3(T01-03)」,且未於變更前提出申請。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22 (2018-06-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17 事由: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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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2024-09-12)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75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110004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在民雄(兼頭橋)產業園區排水溝下游處佈設水質儀器進行水質監測作業,於113年9月12日監測出pH數值異常,循線至該公司位於本縣民雄鄉之高雄水泥製品廠嘉義分廠時,查獲該廠廠外雨水溝水質pH值異常,隨即進廠發現廠內沉砂池(ST05)之逕流廢水溢流至廠外雨水溝,導致流入民雄(兼頭橋)產業園區內第一大排水溝;該廠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致使疏漏至作業環境外且又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於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經於排放口所採樣之水質檢驗結果pH值為11.6(標準值:6~9)、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 mg/L)皆未符合水泥業放流水標準,該行為已污染水體。 |
否 | 不須改善 |
33,750 尚未繳款 |
2024-10-29 (2024-09-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0月14日以環水字第1130134217號函同意貴公司,限期改善展延至113年12月29日,並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3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100031 事由: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於113年8月31日完成改善在案,惟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未於期限內檢具改善證明文件向本局函報改善,本局依規定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驗。本局於113年9月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查核發現每日操作紀錄R03回收水錶113年9月3日至4日累計讀數60.7,超過許可核准量(60 CMD)。且廢水處理設施單元,T01-13至T01-11,T01-02至T01-03,T01-04至T01-05之管線;現場有雨水溝抽至T01-05流向;T01-03、T01-09、T01-13現場尺寸與許可有異;T01-05馬達為2座(許可1座)、T01-11無設馬達;WM04現場為至T01-08非至T01-11;ST02有回收行為,上述情形現場均未改善。 |
否 |
限2024-12-29前改善 待改善 |
9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0-29 (2024-09-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0月14日以環水字第1130134217號函同意貴公司,限期改善展延至113年12月29日,並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3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30-113-100032 事由: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於113年8月31日完成改善在案,惟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未於期限內檢具改善證明文件向本局函報改善,本局依規定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驗。本局於113年9月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查核廢水處理設施單元T01- 14(S01)進流管線1支無流量計,出流5支管1支無流量計,上述情形現場均未改善。 |
否 |
限2024-12-29前改善 待改善 |
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9-30 (2024-07-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90046 事由:本局佈建之AI智慧判煙系統推播於113年7月31日於貴公司所屬台中水泥製品廠大肚分廠有明顯粒狀物散佈而污染空氣情事,爰本局於113年8月1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表示E014爐石粉儲料倉因113年7月29日破洞,後續於113年7月30日臨時修補,惟113年7月31日E014料倉補料作業時壓力過大導致破洞修補處洩散粉料,致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9-10 (2024-07-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3000元整,本局於113年7月8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482),限期改善至113年7月8日,本局於113年7月8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文號:30-113-090015 事由: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本局於113年7月8日派員前往查核,發現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廠區廢水收集溝阻塞,且清洗廠區地面之廢水未妥善收集至漫流至廠外地面水體,現場pH測得11.74,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於事件發生後三小時內,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否 | 不須改善 |
15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9-10 (2024-07-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限改條件: 期限內改善完成(113年7月30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484)。限改日期:113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90016 事由: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本局於113年7月8日派員前往查核,發現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現場有T01-13至T01-14(S01)管線無流量計;T01- 14(S01)進流管線1支無流量計,出流5支管1支無流量計。 |
否 |
限2024-08-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100032 |
1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9-10 (2024-07-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元整,限改條件: 期限內改善完成(113年7月30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483)。限改日期:113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17 事由: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本局於113年7月8日派員前往查核,發現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每日操作紀錄R03回收水錶113年6月4日~8日、10日~11日、17日、19日~21日、24日~28日;7月1日、2日、3日、5日累計讀數均超過許可核准量(60 CMD)。且廢水處理設施單元,T01-01至T01-02,T01-13至T01-11,T01-02至T01-03,T01-04至T01-05之管線;現場有雨水溝抽至T01-05流向;T01-01至T01-03中段有管線回收至沖洗地板;T01-03、T01-09、T01-13現場尺寸與許可有異;T01-05馬達為2座(許可1座)T01-06、T01-11無設馬達;WM04現場為至T01-14及T01-08非至T01-11;ST02有回收行為。 |
否 |
限2024-08-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100031 |
67,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5-15 (2024-03-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1-113-050144 事由:貴廠仁德廠經本局於113年3月30日前往稽查時,發現廠區後方水溝有泥土淤積,現場發現無機性污泥(D0902)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污泥滲出污染地面及水溝。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22 (2021-06-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70072 事由:經本局110年勾稽專案,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區間:109年1月~12月),貴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八德分廠)聯單申報異常,未依規定時間內再利用完成(聯單號碼:L020047310900002),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08 (2021-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10-040005 事由:本局於「水污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進行查核時,發現貴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並未於110年1月31日前申報109年7月至12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14 (2020-04-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7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11 事由:貴公司因液面觸動式泵故障,致廢水滿溢排出至廠外污染地面水體,且經本局於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檢測值為12.2(標準值:6.0-9.0),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1,07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22 (2020-08-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09129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非實際行為人,以陳述意見書所述之行為人(蔡松霖 F127132178)另為適法之舉發。 事由:車輛行駛中,散落水泥漿,致污染地面。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不須繳納 |
2020-07-24 (2020-03-2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758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20 事由:貴公司因沉砂池清除沉澱污泥作業,致大量製程廢水從污泥中溶出並隨地勢蓄積,由蓄積處滲流至廠外污染地面水體,且經本局於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檢測值為11.4(標準值:6.0-9.0),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475,8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12 (2018-06-14)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30016 事由:貴公司所屬「***工廠新建工程」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營建工地。惟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經本局核准,即逕行施工。 |
否 | 不須改善 |
17,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12 (2019-05-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8-060010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於本市仁德區從事非金屬製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3日派員稽查,貴公司(管制編號:R100195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現場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查核缺失如下: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規定採行任何防制措施,扣10點;輸送帶防塵蓋破損,扣4點;公私場所出入口明顯色差,且未有任何防制措施,扣4點;廠區外車行路徑明顯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2點,有稽查紀錄單(紀錄單編號:002708)(含照片)可稽。 |
否 |
限2019-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29 (2019-04-1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7月8日前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07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8-050029 事由:本局於108年4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大肚分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大肚分廠)混凝土拌合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721-03號),查核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砂石堆置場(X001)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以室內堆置及防風牆之方式進行物料堆置。(二)飛灰貯料倉(E005)於製程操作時可見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與許可核定應密閉操作不符。(三)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7)排放管道未妥善連接,致操作時可見粒狀污染物由未密閉之孔洞逸散。(四)卸料口(E020)新增一堆置區(X003)為許可證未核定之堆置區域。綜上,前揭情事皆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限2019-07-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03 (2018-05-24)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70009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縣民雄鄉鼓山水泥製品廠嘉義分廠,經經濟部工業局民雄(兼頭橋)工業區服務中心派員督察,發現該廠位於新生街圍牆有大量水流入人行道排入雨水溝,入廠查核發現廠方人員以自來水進行砂石堆置場澆灌清洗地面,大量水流出外牆排入雨水道。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0 (2018-04-19)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第2款 文號:30-107-060003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縣民雄鄉鼓山水泥製品廠嘉義分廠,從事水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督察結果,發現該廠之逕流廢水沉砂池ST01已被沉砂填滿、逕流廢水沉砂池ST02液面與逕流廢水溢流口液面等高,顯無收集逕流廢水沉砂功能,其非下雨期間沉砂池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未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
否 | 不須改善 |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13 (2018-04-19)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060006 事由: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發現廠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堆置區四周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以上、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惟未使堆置物保持濕潤,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方式,惟路面有積土、色差情形,運輸車輛離開貴廠前未清洗乾淨,致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缺失點數合計12點。 |
否 |
限2018-06-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8 (2017-11-2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50049 事由:貴公司所屬「106汐拆字第00127號拆照工程」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 |
否 | 不須改善 |
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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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2024-03-0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3-090007 事由: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另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作。上述所稱「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係指未同時擔任其他正職之業務,但負責人不在此限。法有明定。 查貴公司截至112年10月底,經與花蓮縣消防局列管各場所防火管理人員等名冊核對結果,貴公司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涉有兼職防火人員。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27 (2023-07-0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80005 事由:經查該公司111年7月至9月期間,D-0902(無機性污泥)、R-0210(廢壓模膠)、R-0910(氟化鈣污泥)、R-1106(燃煤飛灰)、R-1107(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申報使用量扣除清運聯單量與貯存異動量不符情形,導致申報資料異常,涉及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23-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24 (2020-08-28)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2-080001 事由:經查台泥DAKA園區已設置並已營運,經台泥陪同人員指認本次台泥DAKA園區於環評書件附件之標示區域,稽查時現場營運中並開放人員可自由進出,經確認本案台泥DAKA園區設置地點仍在環評書件開發範圍內,開發單位未依相關規定進行開發。上述顯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
否 |
限2020-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8-19 (2022-07-2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080001 事由:一、依廢清法、行政環保署111年07月01日環署循字第1111088031號稽查 二、經查D-0501(110/09、10、12、111/02)、D-0902(110/09、11~111/02)、R-0210(110/09、11~111/02)、R-1106、R-1107、R-1210(110/09~11102)前月收受貯存量+收受量-使用量,不符合本月收受貯存量。 三、經查R-0909、R-0910、R-1703(111/09~111/02)有申報使用量,但未申報收受量、收受貯存量。 四、本案涉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一項,返局簽辦後續 五、以上經業者確認無誤後簽名。 |
否 |
限2022-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15 (2017-11-08)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03 事由: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領有水泥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70-08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8日至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稽查,稽查結果於水泥製造程序M02發現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206操作參數—電流,於106年11月6日13時整至14時整間之操作報表曾紀錄其電流為0 mA,與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160至1,600 mA)不符。查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於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傳真報備,並於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修復;惟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未於故障發生後15日內,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書面報告,其未符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上述行為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04-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06 (2017-10-0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 文號:20-107-030001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6日至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進行生煤含硫份稽查採樣,其成分分析檢驗報告結果為1.88%,已超過本府核發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府環空用證字第U003-04號所載之0.804%限制,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3項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檢測公司未具固態燃料中硫含量檢測資格 |
限2018-03-28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1-10 (2016-12-09)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04 事由: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2號旋窯(為85年1月24日後設立)煙道P206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量測值,於105年12月10日之氮氧化物監測數據連續24小時平均為352ppm,已超過排放標準350ppm,且於當日未有故障狀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10 (2017-10-19)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10006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分別於106年6月、106年7月19日、106年9月5日至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水泥製造程序M01勘查,其勘查現場所見缺失已與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所領上述製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9-09號)所載內容不符,貴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尚未重新提出上述許可證之異動或變更申請。 |
否 |
限2018-0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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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2024-04-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50031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4月3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於周界嗅得些許異味情形,查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現場現場製程正常使用中,其袋式集塵器(A004)經濾袋之壓降約為25mmH2O,(許可證操作範圍為80~240mmH2O),與許可操作內容不符。 |
否 |
限2024-04-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5-08 (2024-04-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50006 事由:案經本局113年4月3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現場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直接經由管線回收至貯料倉再利用,惟貴公司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內容回收至堆置場(X001、X002、X003)。 |
否 |
限2024-06-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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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2022-10-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1-110021 事由:未依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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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2021-06-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7005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經本局110年勾稽專案,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區間:109年1月~12月),貴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八德分廠)聯單申報異常,未依規定時間內再利用完成(聯單號碼:L020047310900002),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不須繳納 |
2020-11-12 (2020-07-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110017 事由:三、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7月27日環署督字第1090056933號函,專案編號:EP1090601)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08年11月至109年5月),發現貴事業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產出量、貯存量及清理量質量平衡有異常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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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2021-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10-04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原法人已遷廠,故裁處母公司 事由:本局於「水污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進行查核時,發現貴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未於110年1月31日前申報109年7月至12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1-04-19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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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2019-07-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08-080001 事由:貴廠108年7月4日(本局收文日)函申請小港分廠變更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為李○○,查原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王○○【(105)環署訓證字第HB510284號】因於108年3月15日離職,本局108年4月24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833488800號函同意由吳○○代理,惟貴廠未於90日內(108年6月15日前)另聘符合資格者繼任,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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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2018-10-23)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120008 事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19-0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30 (2018-06-26)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 文號:20-107-08001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宜蘭縣蘇澳鎮長安里永昌路46號)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程○○於107年6月26日出差,其代理人為陳○○(具有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證照資格),但陳○○申請外出至太白山礦區植生綠化工程驗收(地點太白山非屬同蘇澳廠區)未在廠區內,亦未有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及保存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紀錄文件,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21 (2017-10-23)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文號:40-107-080007 事由:C-0172最近一次清除日期為105/8月,依規應於106/9月將C-0172完成清除或申請展延,惟事業表示將於106/10月完成清除已逾期且未申請展延。( |
否 |
限2018-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21 (2017-09-19)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文號:40-107-080011 事由:1.依據廢清法與再利用法規辦理。2.本日辦理事業106年6月份再利用物質申報資料查核事業再利用現況。3.106年6月份事業再利用物質收受情形:(1)D-0902:339.36噸。(2)R-0910氟化鈣污泥:1564.77噸。(3)R-1106煤灰:7879.9噸。(4)R-1107煤灰+底灰:1663.09噸。統計收受11477.66噸4.另現場採樣進2天進廠再利用氟化鈣污泥,來源為旺宏及聯華電子(如聯單),進廠後混和堆置於儲坑,採樣3點,2個樣品送樣檢驗。106年9月19日檢驗報告出爐,顯示該樣品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結果,萃出液中總銅濃度29.9毫克/公升(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標準,該批氟化鈣污泥不符合經濟部工業局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氟化鈣污泥再利用規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範圍,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 |
否 |
限2018-09-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02 (2017-08-16)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02 事由:旋窯預熱機及生料磨排放管道(編號P301)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項目粒狀污染物,於本(106)年8月16日19:42至8月17日19:36期間,其每日量測值,6分鐘紀錄值高於不透光率20%之累積時間超過3小時,已逾本縣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乙案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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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2018-04-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90012 事由: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等情形之事業,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安平分廠現場督察,發現該廠未依規定確實申報其事業廢棄物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混合物之產出量,及D-0902無機性污泥之貯存量,另產出之D-1099非有害集塵灰回收再利用,亦未申報用於製程的使用量。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07 (2018-04-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07-090013 事由: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安平分廠現場督察,發現於該廠產出之事業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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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2018-04-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9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開立錯誤行為人(非總公司) 事由: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等情形之事業,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安平分廠現場督察,發現該廠未依規定確實申報其事業廢棄物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混合物之產出量,及D-0902無機性污泥之貯存量,另產出之D-1099非有害集塵灰回收再利用,亦未申報用於製程的使用量。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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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2017-10-24)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060005 事由:1.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者,鋪設厚度不足,記缺失4點。 二、前次106年8月8日稽查,於106.9.8以府授環空字第1060024690號函通知業者限期改善,本次稽查相同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7-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15 (2017-08-01)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文號:30-107-010011 事由:該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應依規定於7月底前申報當年度1~6月廢水處理相關資料,惟未依規定於期限前申報,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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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2018-01-09)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7-020024 事由:車輛載運剩餘土石方、建築材料、一般廢棄物或其他物品,於運輸途中滲漏、散落污染道路、地面(混泥土車進出廠區,滲漏污染路面)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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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2017-11-27)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0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6-120016 事由:督察時發現該廠運輸車輛出入廠區未妥善清洗輪胎,致夾帶砂石污染路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18-01-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