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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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2017-1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30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106年11月1日稽查貴廠,發現貴廠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吳○○(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改名吳○○)於民國94年10月1日離職(勞保退保)後,未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未於離職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局備查,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授權所訂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01-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08-08-04 (2008-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097-08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