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7066907
管制編號: S2300401
事業名稱: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八號
所在工業區: 大社工業區
產業類型: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6-01-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空污即時排放監測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10-13
(2022-07-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2年1月12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2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100006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鍋爐發電程序(M05),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121-03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人員於111年7月20日稽查發現,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M05)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排煙脫硫塔(A012)於塔底、塔中、塔頂等3處各設有壓力計,貴廠確認排煙脫硫塔(A012)設置時即有該3處壓力計,並以塔底壓力值減去塔頂壓力值為壓降值,據以判斷是否符合許可壓降值60~200mmH2O,惟查核時塔頂壓力計與塔底壓力計異常,出現無水柱情形,無法監測實際壓降值。
限2023-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0-18
(2022-06-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2年1月12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2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100014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鍋爐發電程序(M05),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121-03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人員於8月3日稽查發現,111年6月8日凌晨0時至下午4時操作期間,無排煙脫硫塔(A012)加藥量、靜電集塵器(A011)、選擇性觸媒轉化器(A016)及污染源粉煤濕底鍋爐(E051)之操作參數紀錄。
限2023-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04
(2023-03-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50002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石化製程並設有廢氣燃燒塔(A902),該燃燒塔因配合歲修作業進行保養檢修,申請於112年1月20日至3月29日熄滅母火並經本局同意在案(111年12月7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141955800號函)。本局人員於112年3月22日稽查發現,該廢氣燃燒塔於112年3月16日至112年3月20日間皆有使用情形(其中17日排放量約18,613立方公尺、18日排放量約25,681立方公尺),且由母火溫度監測值(約攝氏30-50度)可見該期間母火仍為熄滅狀態;貴廠於廢氣燃燒塔母火熄滅期間經由燃燒塔排放廢氣,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內容,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1,350,000
不須繳納
2023-10-23
(2023-09-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2-100021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2年9月21日10時派員至陳情地點巡查,現場發現貴廠煤倉頂部持續冒黃煙且伴隨煤炭異味,後進廠房內稽查,貴廠表示因進貨的煤過於潮濕且因堆置過久等因素,造成煤堆溫度過高至悶燒(無明火),且該堆置區未設置空氣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之異味已造成空氣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2-22
(2023-03-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20040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號從事石化製程並設有廢氣燃燒塔(A902),經本局人員於112年3月22日稽查發現,該廢氣燃燒塔於112年3月16日至112年3月20日間皆有使用情形(其中17日排放量約18,613立方公尺、18日排放量約25,681立方公尺),經查證後為貴廠廢氣燃燒塔閥件未關閉導致誤將乙烯直接排放。貴廠未將空氣污染物(乙烯)妥善收集並經由正常運作中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09
(2024-06-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11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石化製程,於本年6月25日經本局人員進行乙二醇製造程序(M09)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計有1個設備元件(編號:20240625-163,流體組成:乙烯,檢測值:2,396ppm)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09
(2024-06-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80012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石化製程,於本年6月25日經本局人員稽查發現, 廢水處理設施(W001)之廢水收集系統(廠內編號:T01-2,一場前處理系統)因覆蓋面破損致廢水液面與大氣接觸,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3-17
(2024-12-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030013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鍋爐發電程序(M05),該製程排放管道(P011)並依規定設置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經查該排放管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據於113年12月2日0時至4時、6時至12時及至15時之氮氧化物1小時紀錄值皆超出「高雄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排放標準(30ppm),所累積時間為13小時,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4-25
(2025-03-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4-040029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3月29日9時12分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M05)之儲煤槽(E052)內部有悶燒情事,致煤倉頂部持續冒白煙且伴隨煤炭異味,貴廠表示因煤堆過於潮濕且因堆置過久等因素,造成煤堆溫度過高致悶燒(無明火),查該堆置區未設置空氣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之異味已造成空氣污染,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2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7-15
(2025-06-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4-070025
事由: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113年8月至9月間未正確申報產出、聯單、貯存量;酚類化學製造程序中,廢離子交換樹脂(D-0201)112年10月未正確申報產出、聯單、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7-15
(2025-06-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70026
事由:M06製程區堆置廢容器、廢塑膠混合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D-1801),未於明顯處標示中文名稱,且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8-12
(2025-07-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4-080013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調閱所設置CCTV錄影紀錄,貴廠於114年7月19日8時26分時有排放黑煙情形,本局於114年7月21日14時22分派員至貴廠稽查,貴廠人員表示廠內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M05)之污染源-粉煤濕底鍋爐(E-051)有異常情形,經查為飼煤機(E-054)輸送帶故障,故將重油加入鍋爐穩壓,但因設備異常,造成燃燒不完全之黑煙(非水蒸氣)逕自設備逸散,而未經收集及處理設備處理後由排放管道排出,造成空氣污染情形,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1-20
(2025-10-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4-110014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10月27日15時32分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M05)之儲煤槽(E052)內部有悶燒情事(無明火),致煤倉頂部持續冒黑煙且伴隨煤炭異味,查該堆置區未設置空氣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之異味已造成空氣污染,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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