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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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2015-05-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050054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5-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01 (2019-09-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10001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鍋爐發電程序(M05),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操許證字第E1121-02號),該製程排放管道(P011)並依規定設置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經查該排放管道於108年9月16日2時至10時及13時至14時,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二氧化硫一小時紀錄值共11筆超過「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標準值(86ppm),超標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29 (2020-08-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90013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乙二醇製造程序(M09),於109年8月19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有2個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10,000ppm(編號:1090819-T21-199、1090819-T21-200,流體組成:殘餘氣),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暨「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22 (2023-03-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20040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號從事石化製程並設有廢氣燃燒塔(A902),經本局人員於112年3月22日稽查發現,該廢氣燃燒塔於112年3月16日至112年3月20日間皆有使用情形(其中17日排放量約18,613立方公尺、18日排放量約25,681立方公尺),經查證後為貴廠廢氣燃燒塔閥件未關閉導致誤將乙烯直接排放。貴廠未將空氣污染物(乙烯)妥善收集並經由正常運作中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04 (2023-03-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50002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石化製程並設有廢氣燃燒塔(A902),該燃燒塔因配合歲修作業進行保養檢修,申請於112年1月20日至3月29日熄滅母火並經本局同意在案(111年12月7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141955800號函)。本局人員於112年3月22日稽查發現,該廢氣燃燒塔於112年3月16日至112年3月20日間皆有使用情形(其中17日排放量約18,613立方公尺、18日排放量約25,681立方公尺),且由母火溫度監測值(約攝氏30-50度)可見該期間母火仍為熄滅狀態;貴廠於廢氣燃燒塔母火熄滅期間經由燃燒塔排放廢氣,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內容,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1,35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