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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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2017-07-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文號:20-109-010005 事由:查本局於105年05月30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4508700號函核發貴廠「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為S2600960-1,貴廠之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 520 公斤/年、硫氧化物 4,271 公斤/年、氮氧化物 2,684 公斤/年及揮發性有機物 10,744 公斤/年,惟貴廠既存固定污染源於旨揭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結束前,最後完整四季(即106年07月01日至107年06月30日)之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 11,635 公斤(超過 891 公斤),未符合前開目標年排放量,即貴廠未依規定削減指定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尚未繳款 |
2019-08-08 (2019-03-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8-07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以水污染防治法裁處 事由:貴公司辦理「高雄市燕巢區安南段正隆紙器產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於工地周界未全部設置圍籬、工地內車行路逕未實施抑制揚塵措施等,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檢附裁處書乙份)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
2017-03-02 (2017-01-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03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燕巢區安招里中安路130號,領有固定污染源蒸氣鍋爐產生程序(M03)之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439-00號),有限期限至105年11月14日,惟經本局106年1月19日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於105年12月15日申報上開製成之管道(P101)之定期檢測報告(粒裝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檢測日期為105年11月18日,檢測日期係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之後,依法不得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6-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