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33085508
企業名稱: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2-22
(2024-01-26)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20207
事由:貴廠所有車輛(車號:KEG-6797)於113年1月26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5
(2023-12-2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10584
事由:貴廠所有車輛(車號:283-VB)於112年12月22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5
(2023-12-26)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10585
事由:貴廠所有車輛(車號:KEA-9011)於112年12月26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5
(2023-12-27)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10586
事由:貴廠所有車輛(車號:987-VN)於112年12月27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02
(2020-10-1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21-109-100534
事由:貴廠所屬柴油車車號:738-UW,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氣管黑煙排放不透光率為1.7m-1,已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車出廠日期為2006年10月1日以後,排放標準為1.0m-1)
不須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0-17
(2023-09-1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2-100011
事由:貴公司為本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列管之事業(管制編號:L9100107),經本局112年6月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於112年6月5日(聯單編號:L910010711200012)及112年6月26日(聯單編號:L910010711200014)有以載運車輛(車號:358-RW)自行清除廢木材(R-0701)之情形,廢木材屬環境部公告清運機具應裝置系統之廢棄物種類,惟前揭載運車輛於載運時未依規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5-22
(2023-03-0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50046
事由:貴公司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4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1公噸以上之事業,經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111年4月至111年12月廢棄物申報資料,發現貴公司非製造程序產出類別(製程代碼:000000)之廢潤滑油(廢棄物代碼:D-1703)111年6月至7月廢棄物產出、貯存申報錯誤。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22
(2022-02-1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1-030674
事由: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AAX-3099)駕駛人隨地拋棄煙蒂,致污染環境。
不須改善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05
(2019-08-01)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10001
事由:勾稽貴公司竹北廠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發現貴公司竹北廠製造程序代碼380010資源回收物處理程序,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699)108年8月-12月及109年1月申報月產量為85.56公噸、73.19公噸、102公噸、98.63公噸、162.04公噸及65.85公噸超出最大月產量50公噸10%以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05
(2019-08-01)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10001
事由:勾稽貴公司竹北廠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發現貴公司竹北廠製造程序代碼380010資源回收物處理程序,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699)108年8月-12月及109年1月申報月產量為85.56公噸、73.19公噸、102公噸、98.63公噸、162.04公噸及65.85公噸超出最大月產量50公噸10%以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08
(2020-06-17)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2-109-070016
事由:機台運轉時產生噪音,經量測後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08
(2020-06-17)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2-109-070016
事由:機台運轉時產生噪音,經量測後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6
(2015-12-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7002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20地號施作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5年11月4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不須改善 17,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6
(2015-12-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7002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20地號施作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5年11月4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不須改善 17,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22
(2018-03-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33
事由:未於施工前檢具迳流廢水削減計劃,報主管機關核准。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1-17
(2017-09-14)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2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05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14日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樣陰井)取樣,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71.3 mg/l(標準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限2018-02-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1-17
(2017-09-14)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2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05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14日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樣陰井)取樣,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71.3 mg/l(標準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限2018-02-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19
(2017-07-25)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2-106-090025
事由:貴公司使用製漿機台運轉時產生噪音,經量測後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19
(2017-07-25)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2-106-090025
事由:貴公司使用製漿機台運轉時產生噪音,經量測後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28
(2016-04-13)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80011
不須改善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28
(2016-04-13)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80011
不須改善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4-06
(2023-02-13)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12-030004
事由:貴廠位於本縣大林鎮三和里林子頭二十號,從事造紙業,於112年2月13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於污水處理設施之濾液槽(T01-09),見有一管線連接放至廠區內地面,惟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限2023-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18
(2020-07-27)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90003
事由: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7月2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未經清洗之廢鐵容器、廢塑膠容器,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且未經清洗之廢鐵容器、廢塑膠容器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為再利用廢棄物R類,與實際應處理方式不符,另外製程產出之廢油墨未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限2020-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30
(2019-05-28)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08-070007
事由: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編號P001,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28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代檢測機構執行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值為167mg/Nm3,未符合排放標準〈100mg/Nm3〉。
限2019-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26
(2018-11-14)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120008
事由:本案自主性勾稽,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其勾稽期間為106年9月至107年9月,發現貴公司大林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1.非製造程序(000000)之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於106年12月申報產出量為2.32公噸,及廢氣處理程序(0000004)之廢棄物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於107年4月申報產出量為0.2公噸,其數量皆已超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報每月最大產生量分別為2公噸及0.156公噸之百分之十,惟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2.於106年10月至107年9月非製造程序(000000)之廢棄物廢木材(R-0701)及廢潤滑油(R-1703)貯存申報量,及於勾稽期間鍋爐蒸氣產生程序(000001)之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出量,皆短漏報,惟未依規定上網申報。
限2019-0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5-14
(2021-10-0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05002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H1933-14號),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惟查CEMS管理平台每日校正資料發現貴廠110年10月7日未進行不透光率校正,本局於110年12月10日派員至現場查核並檢視貴廠提供之測試校正日報表,確認當日因DAHS軟體異常錯過校正觸發時間,致未進行不透光率校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15
(2020-04-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70069
事由:產出之廢集塵灰經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為2.33ng I-TEQ/g,超過有害事業認定標準1.0ng I-TEQ/g,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未登錄該廢棄物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限2020-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15
(2020-04-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70070
事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製程流程圖中,鍋爐蒸氣產出程序(製程編碼:000001)之鍋爐設施,未登錄產出之爐渣或底渣等一般事業廢棄物。
限2020-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19
(2018-07-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08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
文號:20-107-110018
事由:貴公司(大園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大園廠)進行排放管道P201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氮氧化物相對準確度30.67%,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與附錄三相對準確度性能規格(氮氧化物為2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之測值是否具有代表性尚有疑義
限2019-03-05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8-11-19
(2018-07-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08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
文號:20-107-110019
事由:貴公司(大園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大園廠)進行排放管道P201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本案稽查查核結果,一氧化碳相對準確度16.92%,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與附錄三相對準確度性能規格(一氧化碳為7.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之測值是否具有代表性尚有疑義
限2019-03-05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8-08-29
(2018-07-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限期貴公司(大園廠)於107年10月16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23
事由:貴公司(大園廠)107年6月申報資料中,「焚化爐二次燃燒室出口之燃燒氣體溫度1小時平均值」、「煙道出口一氧化碳(CO)1小時動平均值」、「焚化爐出口排氣中含氧量1小時平均值」等焚化爐操作運轉條件,與貴公司(大園廠)空氣污染物自動連續監測設施(CEMS)及數位控制系統(DCS)之監測數據不符,貴公司(大園廠)未切實依規定,將前述之相關操作運轉條件進行記錄並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第9條第2項規定。
限2018-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5-31
(2017-03-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050066
事由:貴公司之廢紙混合物(D-069)貯存區,其部分廢棄物未以帆布覆蓋,與本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大園紙品二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11-29
(2021-10-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110092
事由: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公司大園紙器二廠(管制編號:H47B0995)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銀及其化合物(總銀) (僅限攝影沖洗及照相製版廢顯影液以外廢液)(廢棄物代碼:C-0108)]於109年1月至110年9月迄今未有清運紀錄,貴公司大園紙器二廠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1年,未依規定清理廢棄物或申請廢棄物貯存展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
限2022-0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1-22
(2020-08-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因貴公司109年第2季至第4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皆達85%以上,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另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請貴公司於110年3月12日前提送依法保存原始數據之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20-110-010046
事由:1.該事業排放管道P002監測項目不透光率在109年第1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79.9%,未能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達85%以上之規定。 2.該事業DASH系統未依108年4月12日發布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保存原始數據及計算。
限2021-03-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18
(2019-10-0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100,000元,因貴公司已完成汰換作業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8-110026
事由:查貴公司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4)排放管道(P002)於108年2月25日至108年3月3日進行儀器測試,測試結束後於108年3月4日更換回舊機,惟汰換期間未進行每週檢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行為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08
(2019-09-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8-100031
事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9月17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於至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32號碼頭貨櫃集散站執行督察結果,經開啟海關抽驗之2個貨櫃查驗內裝物,每個貨櫃內部38個紙瓶磚,其中貨櫃編號EISU9452249以堆高機吊出32個瓶轉,編號BSIU9467987以堆高機吊出16個瓶磚查驗,廢紙瓶磚為廢瓦楞紙,惟夾雜廢書本、廢報紙、廢雜誌及廢塑膠並有少許未剝塑膠皮廢電線,明顯含未妥善分類之廢紙廢棄物,認定未符合本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廢紙輸入要件,未依規定申請核發廢棄物輸入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入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限2019-1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29
(2017-04-0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文號:20-108-040030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7)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下簡稱M07製程),本局108年1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時,發現M07製程之排放管道於106年4月2日0時、1時、2時、9時及19時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之NOx監測數值均超過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1ppm),且統計其超過時間已逾2小時,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暨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6
(2019-01-2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20016
事由:本局於108年1月22日14時整派員前往臺中市后里區稽查,查獲貴公司廠內貯存作業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污染地面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10
(2018-09-0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78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10月22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化學需氧量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0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00012
事由:貴分公司於本市后里區三豐路2號從事造紙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70-11 號),經本局於107年9月6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分公司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87mg/L(限值:1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8-10-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7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1-08
(2017-11-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
文號:30-107-010005
事由:貴分公司於本市后里區三豐路2號從事造紙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70-1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中督隊)於106年11月7日派員前往督察結果,發現T01-8廢水調整池(一)內廢水經處理後未流入T01-9廢水調整池(二),亦未流入備用之T01-10廢水調整池(三),而逕行流入T01-11溶解空氣浮除池(一),許可登記事項不符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貴分公司已於107年1月4日以隆后廠字第18003號函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送交本局審查,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限2018-0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26
(2017-08-3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11月24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說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11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100025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鍋爐汽電共生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6年8月31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查核時,發現102年至105年之氮氧化物與105年之硫氧化物,其年排放量均超過M04操作許可證之核定量10%以上,顯貴公司未依其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7-1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02
(2017-08-2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6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該公司陳述針對放流水之檢測水溫爭議。
事由:貴分公司於本市后里區三豐路2號從事造紙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70-09號),經本局於106年8月29日派員會同貴分公司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測得放流水之水溫為攝氏38.4度,超過放流水標準(攝氏38度以下,適用於5月至9月),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嗣經本局再於106年9月8日派員前往複查,測得放流水之水溫為攝氏35.5度,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不須改善 46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19
(2017-06-1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6-090012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19日12時整派員前往臺中市后里區稽查,查獲貴公司廢紙物料堆置(廢紙、廢塑料)區之褐色逕流廢水,未能妥善收集處理逕行排出污染周界外水體,且經本局於現場採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680mg/L(標準值: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致污染地面水體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11
(2017-06-2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9月12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09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17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檢測時,現場10號抄紙機製程正常運作中,爰本局於該製程之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作業,其中排放管道F-0756B之異味檢測值為2,320,不符合排放管道高度之排放標準值2,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7-09-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18
(2017-06-2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0元整,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並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審酌貴公司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甚鉅,本局加重處以新臺幣70萬元整罰鍰。 限期於106年8月10日前完成改善,並請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70016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6日9時50分派員前往該公司稽查,稽查時會同該公司人員於該公司下風處周界外,位置採氣進行異味污染物(空氣污染物)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6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地區異味污染物標準值5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7-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5-08
(2017-03-2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6年6月12日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6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50009
事由:本局於106年3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后里區三豐路2號)執行稽查作業時,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14)製程刻運作中,其流程略為廢紙混合物→氣化爐→旋風分離器→鍋爐→成品,其中鍋爐之蒸氣設計蒸發量為17.8T/hr,屬環保署公告第一批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事業,惟截至本局稽查當日,貴公司仍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7-06-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燕巢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1-02
(2017-07-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文號:20-109-010005
事由:查本局於105年05月30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4508700號函核發貴廠「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為S2600960-1,貴廠之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 520 公斤/年、硫氧化物 4,271 公斤/年、氮氧化物 2,684 公斤/年及揮發性有機物 10,744 公斤/年,惟貴廠既存固定污染源於旨揭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結束前,最後完整四季(即106年07月01日至107年06月30日)之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 11,635 公斤(超過 891 公斤),未符合前開目標年排放量,即貴廠未依規定削減指定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尚未繳款
2019-08-08
(2019-03-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8-07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以水污染防治法裁處
事由:貴公司辦理「高雄市燕巢區安南段正隆紙器產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於工地周界未全部設置圍籬、工地內車行路逕未實施抑制揚塵措施等,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檢附裁處書乙份)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燕巢區安南段正隆紙器產業園區整地排水工程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10-03
(2019-03-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08-100005
事由:本局於108年3月22日派員進行「高雄市燕巢區安南段正隆紙器產業園區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查核,發現該工程為施工中,並該施工行為違反環評承諾事項如下:(一)工地周界未全部設置圍籬、(二)工地內車行路徑未實施抑制粉塵措施、(三)未於施工前取得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核准,另於108年6月13日亦派員至該工程查核,發現未於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准前已進行施工,本案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爰依法定罰緩最高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7-09-07
(2017-07-25)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1條第1項
文號:22-106-09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鍵入錯誤
事由:貴公司使用製漿機台運轉時產生噪音,經量測後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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