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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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2022-03-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040033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1年3月2日上午11時44分平台檢查「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清運車輛(車號335-BW),清運貴公司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發現夾帶冷卻水塔廢散熱板,經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全車退運,上開冷卻水塔廢散熱板廢棄物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尚未繳款 |
2020-03-05 (2019-12-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9-030002 事由:經本局人員於108年12月20日稽查發現有(1) 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2)防溢座阻隔廢水溢流之效果不佳;(3) 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4) 第一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80%;(5)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6) 已設置洗車台,但未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止廢水溢流之防制設施)、廢水收集坑及沉砂池等缺失,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附表,共記缺失26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否 |
限2020-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9-23 (2011-09-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 文號:34-102-090015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8-15 (2011-01-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 文號:34-102-08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蒐集相關資料後另案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