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36514783
管制編號: S3200115
事業名稱: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安工業區永工二路七號
所在工業區: 永安工業區
產業類型: 動物飼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08-06-06
資料日期: 2024-11-17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6-24
(2024-05-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60007
事由:案係經濟部永安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於113年5月4日查核貴公司高雄廠,發現未經核准排放廢(污)水於園區雨水道;本局於113年5月15日前往貴公司高雄廠查核,貴公司高雄廠人員表示係因113年5月4日收集池內馬達故障,導致收集池內之廢(污)水溢流,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排放至園區雨水道,並流至園區大排水溝(尚未流至園區外承受水體),上述情形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略以):「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4-10
(2023-11-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5月1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40031
事由:車輛KEB-6823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2-17
(2023-09-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本案限於113年5月10日前改善完成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20006
事由:本局於112年9月20日派員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飼料製造程序(M01)排放管道(P111)異味官能檢測,該管道高度為24公尺,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為2000,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 A201.14A)測定,檢測結果為23200,超過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7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4-04
(2022-12-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02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1年12月5日派員會同貴廠代表於廠內排放管道(P001)依採樣規定進行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採樣結果檢驗值為2340,已超過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
限2023-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04
(2022-12-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案限於112年4月15日前改善完成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2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20013
事由:本局前於111年12月21日至貴廠稽查,稽查當時飼料製造程序(M02)正常操作,發現以下缺失,貴廠未監測防制設施運作情形,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一、袋式集塵器(A020、A021、A022、A023)及旋風分離器(A010、A011、A012、A013、A016、A017、A018)壓降錶損壞,未監測防制設施運作情形。 二、111年12月19日至21日袋式集塵器、旋風分離器未依操作許可證規定每日紀錄。
限2023-03-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11-19
(2014-09-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3年12月15日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3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3-110036
限2014-1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11-18
(2014-09-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03-110027
限2015-0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24
(2008-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文號:40-097-100019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