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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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2024-05-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60007 事由:案係經濟部永安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於113年5月4日查核貴公司高雄廠,發現未經核准排放廢(污)水於園區雨水道;本局於113年5月15日前往貴公司高雄廠查核,貴公司高雄廠人員表示係因113年5月4日收集池內馬達故障,導致收集池內之廢(污)水溢流,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排放至園區雨水道,並流至園區大排水溝(尚未流至園區外承受水體),上述情形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略以):「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4-10 (2023-1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5月1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40031 事由:車輛KEB-6823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2-17 (2023-09-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本案限於113年5月10日前改善完成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20006 事由:本局於112年9月20日派員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飼料製造程序(M01)排放管道(P111)異味官能檢測,該管道高度為24公尺,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為2000,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 A201.14A)測定,檢測結果為23200,超過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04 (2022-12-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02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1年12月5日派員會同貴廠代表於廠內排放管道(P001)依採樣規定進行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採樣結果檢驗值為2340,已超過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否 |
限2023-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04 (2022-12-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案限於112年4月15日前改善完成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2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20013 事由:本局前於111年12月21日至貴廠稽查,稽查當時飼料製造程序(M02)正常操作,發現以下缺失,貴廠未監測防制設施運作情形,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一、袋式集塵器(A020、A021、A022、A023)及旋風分離器(A010、A011、A012、A013、A016、A017、A018)壓降錶損壞,未監測防制設施運作情形。 二、111年12月19日至21日袋式集塵器、旋風分離器未依操作許可證規定每日紀錄。 |
否 |
限2023-03-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1-19 (2014-09-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3年12月15日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3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3-110036 |
否 |
限2014-1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1-18 (2014-09-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03-110027 |
否 |
限2015-0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0-24 (2008-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文號:40-097-100019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