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3795904
管制編號: S3200688
事業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電力供應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11-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6-17
(2024-05-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7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60006
事由:本局於113年5月7日派員至貴廠稽查,貴廠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水簡排字第00073-24號),查核雨水回收槽(有2槽),現場經開啟抽水馬達檢測口僅東側雨水回收槽有水流出,採樣一組水質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東側雨水回收槽內水質含硼(測值4.47mg/L),硼為燃煤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排煙脫硫即FGD)中產生之作業廢水;本局於113年5月8日再度派員至貴廠稽查,查核雨水回收槽循其可接入管線有消防用水、雨水回收管、生水(自來水)管,以及排煙脫硫(FGD廢水)T02廢水處理設施中T02-39(R07)回收水槽之後暫存於雨水收集槽的管線,該雨水收集槽內的回收水再回到排煙脫硫吸收塔製程使用;結合前述水質檢測結果及回收水槽管線有接入(雖現場管線閥門為關閉狀態)之證明,該雨水回收槽作為R07回收水槽之後的暫存槽再回到製程,此流程並未登載於本局核發之許可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7,000
尚未繳款
2021-06-24
(2021-03-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6008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重複開立40-110-060084。
事由:天佑清運有限公司110年3月11日10時53分清運車輛(767-U2)載運貴廠事業活動產生之植物性廢渣(D-0102)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人員發現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項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1-06-24
(2021-03-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60084
事由:天佑清運有限公司110年3月11日10時53分清運車輛(767-U2)載運貴廠事業活動產生之植物性廢渣(D-0102)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人員發現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項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16
(2019-09-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40044
事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來函民眾檢舉本市仁武區竹園段1592-1、1592-3地號土地遭堆放藥液桶,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9月25日派員至仁武區竹園段1590、1590-1、1592-3、1592-4、灣北段192-2地號稽查,發現場內堆置二異丙胺空瓶約3~4箱(外包裝文字記載來源自貴廠材料一課),貴廠方○○108年10月3日至局表示,貴廠100年8月25日向「三德藥品儀器行」訂購二異丙胺,依採購規範敘及使用過之空瓶廠商需負責回收,且回收空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使用或處理,惟該批廢棄空瓶逕由「利華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收受,並堆置於仁武區租賃廠房內,未回原料供應商(三德藥品儀器行)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另查物質安全資料表顯示上開內容物閃火點為-13.45℃(<60℃),核屬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二異丙胺原料使用及容器廢棄物(C-0301)等項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16
(2019-09-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4004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5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上開甲苯殘留物(C-0301)產出、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來函民眾檢舉本市仁武區竹園段1592-1、1592-3地號土地遭堆放藥液桶,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9月25日派員至仁武區竹園段1590、1590-1、1592-3、1592-4、灣北段192-2地號稽查,發現場內堆置二異丙胺空瓶約3~4箱(外包裝文字記載來源自貴廠材料一課),貴廠方○○108年10月3日至局表示,貴廠100年8月25日向「三德藥品儀器行」訂購二異丙胺,依採購規範敘及使用過之空瓶廠商需負責回收,且回收空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使用或處理,惟該批廢棄空瓶逕由「利華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收受,並堆置於仁武區租賃廠房內,未回原料供應商(三德藥品儀器行)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另查物質安全資料表顯示上開內容物閃火點為-13.45℃(<60℃),核屬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廠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16
(2019-09-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040046
事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來函民眾檢舉本市仁武區竹園段1592-1、1592-3地號土地遭堆放藥液桶,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9月25日派員至仁武區竹園段1590、1590-1、1592-3、1592-4、灣北段192-2地號稽查,發現場內堆置二異丙胺空瓶約3~4箱(外包裝文字記載來源自貴廠材料一課),貴廠方○○108年10月3日至局表示,貴廠100年8月25日向「三德藥品儀器行」訂購二異丙胺,依採購規範敘及使用過之空瓶廠商需負責回收,且回收空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使用或處理,惟該批廢棄空瓶逕由「利華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收受,並堆置於仁武區租賃廠房內,未回原料供應商(三德藥品儀器行)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另查物質安全資料表顯示上開內容物閃火點為-13.45℃(<60℃),核屬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廠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8
(2019-10-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68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26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7日派員至該廠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4)取樣化驗結果:硼為156 mg/L(標準限值為5 mg/L),前述檢驗項目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限2020-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6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8
(2019-10-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9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27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7日派員至該廠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8)取樣化驗結果:硼為265 mg/L(標準限值為5 mg/L),前述檢驗項目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限2020-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59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26
(2018-10-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110053
事由:本局108年7月22日召開貴廠申請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展延審查會,發現貴廠107年10月及108年7月燃煤飛灰(R-1106)、108年2月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02
(2019-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文號:30-108-07000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8年4月16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該廠已取得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高府環水排許字第00073-20號),其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略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之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1-05
(2008-10-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
文號:40-098-01000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