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昌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T4602581
事業名稱: 立昌畜牧場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村寶田路六二六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2-05-05
(2021-12-1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13
事由:臺端經營立昌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2月14日分別派員於畜牧場周界下風處採集異味污染物,經檢測結果為63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標準5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限2022-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2-25
(2023-11-29)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68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20010
事由:立昌畜牧場從事豬隻飼育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9日派員稽查,排放口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49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86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85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限2024-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6,8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6-24
(2020-05-05)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2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限改日期:109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9-060035
事由:從事豬隻畜殖業,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9,32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0-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5,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07
(2023-06-0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2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70003
事由:臺端所經營之立昌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6月4日派員稽查,放流口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6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53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規定裁處。
不須改善 35,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9
(2019-05-18)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16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70018
事由:臺端經營立昌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依據本府環保局108年5月18日派員稽查,所排放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250毫克/公升,標準值為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630毫克/公升,標準值為600毫克/公升),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9-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9-060035
21,6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17
(2019-11-2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條
文號:40-109-010008
事由:臺端經營立昌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1月20日派員督察,經查實場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廚餘)再利用,委託錦綢畜牧場協助清運,未符合規定之清除方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茲依同法第52條及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19
(2021-12-13)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13
事由:立昌畜牧場從事豬隻養殖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2月13日派員稽查發現,放流口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71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98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由系統預帶,
限2022-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