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4 (2020-01-23)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09年03月2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28 事由:臺端經營政治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應列管事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9年1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臺端並未申領主管機關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排廢水於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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