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T49A1351
事業名稱: 政治畜牧場
事業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東寧村新庄路二○七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7-13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5-07
(2025-03-0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50016
事由:臺端經營政治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3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放流口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645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經查貴場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1年內曾違反相同規定2次,茲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
限2025-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5-01
(2025-03-2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50002
事由:臺端經營之政治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3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新增脫水機加藥桶、污泥暫存桶、沉澱池及曝氣池5新設置污泥迴流管線至曝氣池1及曝氣池2、沉澱池新設置浮渣泵抽取池面浮渣、回收澆灌管線新裝設三通沖洗污泥迴流管,未依簡易排放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查貴場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1年內曾違反相同規定1次,茲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之1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
限2025-05-25前改善
待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1-26
(2024-05-1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文號:30-113-110035
事由:臺端於本縣九如鄉東庄段850、853、906、908地號從事豬隻飼育業,經環管署於113年5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下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984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28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且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1年內已有1次違反相同條款(本次第2次)。 (二)設有硬水軟化設施及沼氣脫硫設備,卻未將其與衍生之廢(污)水納入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屏縣環水許字第02542-01號)內容,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三)軟水貯槽內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逕將其排放至最終沉澱池(槽)(T01-13)與放流口(D01)間之放流水渠道,與渠道內廢(污)水混合稀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
限2024-12-25前改善
待改善
218,000
分期繳款中
2024-10-24
(2024-09-03)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100011
事由:現場請業者出具113年1月份113年9月3日之逐日廢水量處理紀錄表供查證,惟業者坦承每日累計用電度數則未曾紀錄。以上情形政治畜牧場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限2024-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30
(2024-05-1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547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80018
事由:臺端於本縣九如鄉東庄段850、853、906、908地號從事豬隻飼育業,經環管署於113年5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下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 (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984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28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及同法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7,700元及環境講習2小時。 (二)設有硬水軟化設施及沼氣脫硫設備,卻未將其與衍生之廢(污)水納入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屏縣環水許字第02542-01號)內容,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同法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6萬元及環境講習2小時。 (三)軟水貯槽內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逕將其排放至最終沉澱池(槽)(T01-13)與放流口(D01)間之放流水渠道,與渠道內廢(污)水混合稀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6條之1及同法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68萬4,000元及環境講習2小時。
限2024-09-25前改善
待改善
754,700
尚未繳款
2024-07-23
(2024-04-3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70018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296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19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4-08-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4-07
(2023-03-1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40001
事由:從事養豬業,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另廢水處理設施(貯存槽之回收水抽取馬達)故障,且未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24
(2020-01-23)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09年03月2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28
事由:臺端經營政治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應列管事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9年1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臺端並未申領主管機關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排廢水於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