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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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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2023-12-2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3-010006 事由:經查該公司二廠屬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經查貴公司二廠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代理期限已於112年12月24日屆滿,惟貴公司尚未於代理期限內另聘符合資格者繼任,業已違反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
否 |
限2024-03-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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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2023-09-2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00007 事由:經本局派員於112年9月26日上午10時40分至陳情案地稽查,經查案地有堆放石材礦泥(使用太空袋及帆布覆蓋)、石板及廢木材(使用太空袋),惟廢棄物的堆放位置與花蓮縣政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之廠區配置不符,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新臺幣6,000元整罰鍰。 |
否 |
限2023-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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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2019-07-0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825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08 事由:本縣環保局人員於108年7月4日下午17時05分至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至雨水放流口排出,已違反水污法第18之1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8,25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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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2019-07-0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65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40004 事由:108年7月4日下午17時05分接獲民眾陳情至該廠稽查,經查該廠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之事業,稽查時現場操作中,業者表示因貯留槽體上方過濾泵浦故障致污水溢流至廠區地面再由雨水放流口排出,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36,5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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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2019-03-0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90004 事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
否 | 不須改善 |
3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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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2019-07-0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152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90002 事由:本局人員於108年3月5日至該廠稽查,稽查時發現該廠雨水放流口有廢水排出,本局給予30日改善期限,並於108年5月2日複查改善完成,惟本(108)年7月4日下午17時05分接獲民眾陳情至該廠稽查,經查該廠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之事業,稽查時現場操作中,業者表示因貯留槽體上方過濾泵浦故障致污水溢流至廠區地面再由雨水放流口排出,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局人員當時於雨水放流口採取水樣2大瓶1小瓶,小瓶加酸至PH值小於2.0,現場檢測水溫為30.7°C 、PH7.0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65.4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75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懸浮固體與化學需氧量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限2019-08-0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915,200 不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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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2018-12-1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8-01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開立其他行為人 事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 |
否 |
限2019-02-1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