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2 (2018-12-1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8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7年12月14日至貴牧場稽查,經查貴牧場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喜氣塘(設施編號:T01-03)旁有兩處未經許可核准之不明放流口且排放事業廢水至地面水體,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投入追蹤劑後確認來源係由貴牧場排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52,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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