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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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2025-01-1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1條第2項 文號:30-114-020002 事由:經查貴畜牧場為依法應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事業,且貴畜牧場已取得本府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為該許可有效期限為113年11月27日,貴畜牧場依法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惟查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貴畜牧場並無提出展延申請之紀錄,貴畜牧場未於前開期限提出展延申請且許可已於113年11月27日屆滿,依法許可已失其效力,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