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4025264
管制編號: U9500478
事業名稱: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紙漿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04-1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空污即時排放監測

水污染排放即時監測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3-24
(2023-02-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30003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12年2月19日之不透光率監測數據自00:00 起至23:59,逾限數據49筆,逾限時間共4.9小時,法規為當日累計4小時以上,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不須改善 2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23
(2022-08-1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20002
事由:貴廠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攝影機於111年8月5日提自動連續監測異常通報單後,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11年8月11日現場稽查了解攝影機設施故障情形後,貴廠111年8月11日及111年8月15日函於本縣環境保護局有關設施故障後之修復說明。貴廠於111年9月8日函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攝影機已於111年8月17日維修更換設備完成,且更換之設備與原核定設置之廠牌、型號均不同。然其措施說明書變更申請遲至111年9月14日於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登錄系統提送。此已違反上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不須改善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1-19
(2022-09-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1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2小瓶(現場及運送空白共8大瓶、4小瓶)。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81及7.79,平均值為7.8(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3.9℃,自由有效餘氯1.25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加酸至pH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暗處保存,並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1.8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2.4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6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及真色色度檢測值為97(放流水標準為400),其中懸浮固體之檢測結果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限2022-1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14
(2021-08-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100001
事由:查該公司花蓮廠網路貯存及產出申報資料110年3月至6月之D-0902(無機性污泥),及109年10月至110年4月R-0904(漿紙污泥)部份有質量不平衡情事。
限2021-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28
(2021-08-1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3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18瓶) ,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34及7.40,平均值為7.37(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5.5℃、自由有效餘氯0.14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1.2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487(放流水標準為400),真色色度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限2021-10-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1-08-17
(2021-05-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項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文號:21-110-080556
事由: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21
(2021-04-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0-070001
事由:旨揭貴公司於110年5月14日來函申請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異動,其原因係廢(污)水專責人員離職,經查貴公司專責人員已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依據上開法規之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貴公司卻未於期限內報知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16
(2021-05-0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60001
事由: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100880M3,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L:188.3M,W:62.5M,H:3M,總容量為35306M3,貯存量已超過核定量,惟D-0902,110年有清運,依廢清書核定之原貯存設施容量,亦未減少其容量
限2021-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25
(2020-07-0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59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7月8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為8.58,水溫為32.5℃,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6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66.4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8mg/L(放流水標準值為150mg/L),檢測結果得知生化需氧量不符放流水標準1.21倍,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0-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6
(2020-04-1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第1項
文號:40-109-050001
事由:一、依本局列管業者及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污染源運轉中,針對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進行複查作業。 二、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³,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為W:56.6m、L:176.7m、H:3m總容量為29950.6m³,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另查地面上貴廠申報系統109年之D-0902尚未清運,貴廠提送之廢清書本局於109年3月5日駁回,本局109年2月26日開立裁處書限期改善日期至3月31日,迄今尚未收到貴廠之廢清書及污泥削減計畫,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三、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限2020-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07
(2019-12-3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20001
事由:1.依本局列管業者違反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依貴廠廢棄物清理書進行查核。 2.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廠內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3,經現場勘查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3.查貴廠提供本年度之TCLP檢測及螢光譜量測結果皆符合標準,惟綠泥之廠區內貯存量已超過廢清書核定內容,請貴廠盡速提清理改善計畫至本局核備。 4.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限2020-03-31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13
(2019-11-0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10001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08年11月6日之總還原硫監測數據連續5小時超過排放標準100ppm,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9
(2018-10-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5
事由: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6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8
(2018-08-15)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3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3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9,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8
(2018-09-18)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47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4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47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7
(2018-06-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8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2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3大瓶及2小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5℃及pH為7.16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66mg/l(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為48mg/l(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為23.6mg/l(標準值:30mg/l)及真色色度為349(標準值:550),其中化學需氧量之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7,87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6
(2018-04-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1
事由:於貴公司花蓮廠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2小瓶,現場檢測pH7.58,水溫32.5℃,加酸降pH至2.0以下(COD)),貯存於4℃以下,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55mg/l(標準值:150mg/l),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3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31
(2017-10-16)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12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2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貴公司花蓮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光華肥料堆置區淹水,貴公司花蓮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7,12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25
(2017-10-16)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4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貴公司花蓮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光華肥料堆置區淹水,貴公司花蓮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8,478,000
不須繳納
2019-06-25
(2018-05-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3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3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9℃ 及pH為7.29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71.5mg/l(標準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為359mg/l(標準值:1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61,000
不須繳納
2019-06-25
(2018-06-29)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26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4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含3大瓶及2小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0℃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6.1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270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73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8,268,000
不須繳納
2019-06-25
(2018-08-15)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8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5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9,810,000
不須繳納
2019-06-25
(2018-09-18)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74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6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及真色色度189(標準值:550)等2項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限2018-10-02前改善
不須改善
6,744,000
不須繳納
2019-06-25
(2018-10-04)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88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7
事由: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886,000
不須繳納
2019-02-19
(2018-12-19)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02
事由:1.107年12月19日本縣環境保護局依據民眾陳情案件,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人員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8.7℃及pH為8.2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35.2mg/L(標準值:30mg/L)此項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2.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6日、5月16日、7月12日、8月31日、10月2日及12月19日皆因貴公司花蓮廠有放流水超標一節而分別開立限期改善單,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情形所屬之「3.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故本案已達嚴重違規標準。爰此,本案認定貴公司花蓮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由原處分卷附生化需氧量檢驗紀錄表發現本案植菌控制稀釋3個倍數,最小稀釋倍數之殘餘溶氧0.94mg/L(未在1mg/L以上),惟仍將該筆數據納入每mL菌種之溶氧消耗量計算,未符合上開檢測方法之規定。
限2019-02-18前改善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9-01-13
(2018-10-02)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4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107年10月2日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天氣多雲,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0.6℃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04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168mg/L(標準值:50 mg/L)及生化需氧量為46.2mg/L(標準值:30 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遍查全卷並無相關資料得以佐證該原因與放流水為符合標準之關聯性,及原處分機關如何認定107年9月18日及107年10月2日二者違規原因不相同或不具有從屬關係之理由,得否遽行分別裁處?自非無疑義。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616,000
不須繳納
2019-01-13
(2018-10-04)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3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107年10月4日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616,000
不須繳納
2019-01-06
(2018-09-18)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依據民眾陳情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並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9-01-06
(2018-09-29)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之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為因製程二課漂白氯氣混合槽軸心損壞造成。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3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3.1℃及pH為7.74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93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70.5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理由不備,原處分機關如何認定107年9月18日及107年9月29日二者違規原因不相同或不具有從屬關係之理由是否充分?得否遽行分別裁處?自非無疑義。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8-12-07
(2018-05-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1
事由: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9℃及pH為7.29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懸浮固體為47.7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342(標準值:550)等2項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359mg/l(標準值: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71.5mg/l(標準值:30 mg/l)等2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324,000
不須繳納
2018-12-06
(2018-08-1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3
事由: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及pH為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真色色度278(標準值:550)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 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 mg/l)等2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616,000
不須繳納
2018-12-05
(2017-10-1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828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10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局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稽查是日天氣晴朗,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廢(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非由本府所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該廢(污)水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限2017-10-16前改善
不須改善
9,828,000
不須繳納
2018-12-05
(2018-06-2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2
事由: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天氣晴,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真色色度470(標準值:550)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270mg/l(標準值: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46.1mg/l(標準值:30 mg/l)及懸浮固體為73mg/l(標準值:50 mg/l)等3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8-11-06
(2018-08-0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04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5時56分至5時58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 (RB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
限2018-1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2
(2018-08-0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5時31分至5時34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1,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50之限制。
限2018-1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1
(2018-02-1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9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1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2℃及pH為8.04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84mg/l(標準值:150 mg/l)及懸浮固體為88.5mg/l(標準值:50 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機關均未就本案之特殊狀況予以衡量,逕為裁罰,自難謂妥適,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以符法旨。
不須改善 297,000
不須繳納
2018-10-15
(2018-04-1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
文號:30-107-10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經查貴公司花蓮廠工廠登記證明書係於106年7月17日經本府觀光處以府觀商第1060005044號函核發在案,惟貴公司花蓮廠未依規定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30日內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基本資料(含事業名稱及負責人)變更。
限2018-1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06
(2018-04-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90002
事由:依貴公司花蓮廠氯酸鹽類製造程序(M03)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6-09號),其所載之原物料使用規定:濃硫酸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3,130公噸、甲醇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420公噸;惟查貴公司花蓮廠申報之106年度氯酸鹽類製造程序(M03)原物料年用量紀錄,其濃硫酸使用量為3,525.3公噸、甲醇使用量為481.8公噸,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使用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0%之容許差值。本案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2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查核,上述原物料超量使用之事實,經貴公司花蓮廠會同查核之人員確認無誤。
限2018-09-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0
(2018-05-1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01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7年5月1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2(LK5)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7-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15
(2018-04-1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02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7年4月1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412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6-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21
(2017-12-2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05
事由: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2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40107604號公告規定,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之回收鍋爐(P003排放管道)及石灰窯(P002排放管道)等設備屬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8條規定,貴公司花蓮廠應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並與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線。惟貴公司花蓮廠未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前述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並與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6-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06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5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6-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07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7-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7-020004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領有紙漿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8-1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7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稽查結果於紙漿製造程序M02發現苛化課石灰窯尾氣輸送管Y型處、白液儲槽槽底人孔蓋均有氣體逸散情形,並有刺鼻及嚴重強烈異味。廢氣於Y型管銜接處直接逸散至大氣中,其未經排放管道排出;另於白液儲槽槽底人孔蓋有明顯氣體逸散,且有苛化製程之惡臭。上揭未經排放管道排出,為製程中之逸散惡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60條規定。
限2018-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8-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08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9-0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20005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領有紙漿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8-1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9月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稽查結果發現紙漿製造程序(M02)RB-4鍋爐爐頂之重黑液儲槽T010破損鏽蝕,稽查人員於此以六用氣體偵測器量測,測得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濃度為98,640 ppb、硫化氫(H2S)為55 ppm、氨氣(NH3)為17 ppm,且有明顯氣體逸散及濃烈異味。查貴公司花蓮廠領有之上開操作許可證所載內容,其中重黑液儲槽T010之氣體收集方式應為密閉,其污染事實已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05
(2017-08-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計算方式有誤,故裁處更改為900000元整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7-10-27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7-08-17
(2017-06-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金額計算方式有誤,故裁處金額改600000元整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5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7-09-08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7-08-17
(2017-06-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金額計算方式有誤,故裁處金額為300000元整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7-09-08前改善
不須改善
500,000
不須繳納
2017-03-08
(2017-02-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30003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2月1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7-03-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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