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94025264
企業名稱: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6-08-03
(2025-12-3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0-115-08000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955-01號),許可證有效期限自113年5月24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及貴廠專責人員應設之最高等級:乙級人員。本府前於114年10月1日府環空字第1140283691號同意註銷貴廠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劉○○之設置登記,並由代理人鄭○○代理專責人員職務,代理期間自114年9月30日起至114年12月30日止。經查貴廠於115年5月27日提出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申請,業經本府於115年5月27日府環空字第1150147232號號函核定設置,惟前述設置時程未依規定於代理期滿(代理期限:至114年12月30日)前15日內完成,未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尚未繳款
2026-06-29
(2026-06-1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15-060051
事由:經查貴事業屬前揭公告事項一(一)指定對象,惟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專責人員設置線上審查系統(案號:LC20250930009),發現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劉○○於114年9月30日離職,依法應於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114年10月15日前)設置乙級處理技術員,惟貴事業遲於115年6月4日至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提出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9,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6-07-31
(2026-06-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9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5-070007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5年6月4日至貴廠現場稽查,現場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9大瓶、4小瓶(含現場及運送空白),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2,現場檢測放流水pH平均測值為7.975,水溫為34.7°C,餘氯為0mg/L,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依規於4℃暗處保存,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5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3mg/L(放流水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4mg/L(放流水標準值: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為479(放流水標準值:400),其中真色色度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96,000
尚未繳款
2026-03-17
(2025-12-1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4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2月0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5-03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12月15日至貴廠現場稽查,於D01放流口採集水樣10大瓶、6小瓶(含現場及運送空白),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2,現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分別為8.19、8.20,pH平均測值為8.195,水溫為31.3°C,餘氯為0.02mg/L,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依規於4°C暗處保存,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31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6.7mg/L(放流水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8.4mg/L(放流水標準值: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為410(放流水標準值:400),其中真色色度檢測值落於放流水標準限值之應注意範圍內(限值±5%),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5年2月5日進行第2次採樣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故本次僅生化需氧量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規逕行裁處。
限2026-02-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0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2-04
(2025-10-1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2月0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5-010013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10月13日至貴廠現場稽查,經查現場操作中並有廢水排放,現場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10大瓶、9小瓶(含現場及運送空白),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2,現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分別為8.18、8.19,pH平均測值為8.185,水溫為34.5°C,餘氯為0mg/L,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依規於4℃暗處保存,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3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1.1mg/L(放流水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2.1mg/L(放流水標準值: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為512(放流水標準值:400),其中生化需氧量檢測值超標且落於放流水標準限值之應注意範圍內(限值±10%),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1月6日進行第2次採樣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故本次僅真色色度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規逕行裁處。
限2026-02-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1-07
(2025-08-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
文號:30-115-010001
事由:經查環境部廢(污)水自動監測管理資訊系統,該事業114年7月校正結果遲至114年11月3日始上傳,已逾上開規定時限內完成上傳申報校正結果,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不須改善 27,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1-07
(2025-07-3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8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5-01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7月31日至貴廠現場稽查,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10大瓶、9小瓶(含現場及運送空白),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2,現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分別為8.03、8.03,pH平均測值為8.03,水溫為33.5°C,餘氯為0.05mg/L,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依規於4℃暗處保存,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23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4mg/L(放流水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18mg/L(放流水標準值: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為482(放流水標準值:400),其中真色色度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逕行裁處。
限2025-09-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7-11
(2025-03-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272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70001
事由:貴廠前於113年12月3日因化學需氧量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一案,業經本府114年2月19日府環水字第1140033295號函限期於114年3月20前完成改善,貴廠於114年3月20日提送改善證明文件,爰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3月25日至貴廠辦理完成改善認定之查驗作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91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8.5mg/L(放流水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6.4mg/L(放流水標準值: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為376(放流水標準值:400),其中化學需氧量檢測值仍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5-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27,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4-21
(2024-12-0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8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3年12月3日至貴廠現場稽查,經查現場操作中並有廢水排放,現場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3大瓶、3小瓶(現場及運送空白共6大瓶、6小瓶),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2,現場檢測放流水之pH值分別為7.75、7.77,pH平均測值為7.76,水溫為31.4°C,餘氯為0.13mg/L,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66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5-03-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70001
40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27
(2024-04-2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3-060002
事由:該事業原設置廢(污)水專責人員於113年4月15日離職,依規須於113年4月28日以前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惟該事業遲於113年4月30日書面申請專責人員及代理人變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不須改善 27,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24
(2023-02-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30003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12年2月19日之不透光率監測數據自00:00 起至23:59,逾限數據49筆,逾限時間共4.9小時,法規為當日累計4小時以上,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不須改善 2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23
(2022-08-1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
文號:30-112-020002
事由:貴廠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攝影機於111年8月5日提自動連續監測異常通報單後,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11年8月11日現場稽查了解攝影機設施故障情形後,貴廠111年8月11日及111年8月15日函於本縣環境保護局有關設施故障後之修復說明。貴廠於111年9月8日函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攝影機已於111年8月17日維修更換設備完成,且更換之設備與原核定設置之廠牌、型號均不同。然其措施說明書變更申請遲至111年9月14日於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登錄系統提送。此已違反上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不須改善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1-19
(2022-09-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1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2小瓶(現場及運送空白共8大瓶、4小瓶)。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81及7.79,平均值為7.8(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3.9℃,自由有效餘氯1.25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加酸至pH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暗處保存,並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1.8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2.4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6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及真色色度檢測值為97(放流水標準為400),其中懸浮固體之檢測結果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限2022-1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14
(2021-08-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100001
事由:查該公司花蓮廠網路貯存及產出申報資料110年3月至6月之D-0902(無機性污泥),及109年10月至110年4月R-0904(漿紙污泥)部份有質量不平衡情事。
限2021-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28
(2021-08-1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3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18瓶) ,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34及7.40,平均值為7.37(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5.5℃、自由有效餘氯0.14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1.2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487(放流水標準為400),真色色度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限2021-10-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1-08-17
(2021-05-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項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文號:21-110-080556
事由: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21
(2021-04-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01
事由:旨揭貴公司於110年5月14日來函申請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異動,其原因係廢(污)水專責人員離職,經查貴公司專責人員已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依據上開法規之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貴公司卻未於期限內報知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16
(2021-05-0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60001
事由: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100880M3,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L:188.3M,W:62.5M,H:3M,總容量為35306M3,貯存量已超過核定量,惟D-0902,110年有清運,依廢清書核定之原貯存設施容量,亦未減少其容量
限2021-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25
(2020-07-0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59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7月8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為8.58,水溫為32.5℃,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6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66.4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8mg/L(放流水標準值為150mg/L),檢測結果得知生化需氧量不符放流水標準1.21倍,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0-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6
(2020-04-1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第1項
文號:40-109-050001
事由:一、依本局列管業者及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污染源運轉中,針對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進行複查作業。 二、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³,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為W:56.6m、L:176.7m、H:3m總容量為29950.6m³,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另查地面上貴廠申報系統109年之D-0902尚未清運,貴廠提送之廢清書本局於109年3月5日駁回,本局109年2月26日開立裁處書限期改善日期至3月31日,迄今尚未收到貴廠之廢清書及污泥削減計畫,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三、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限2020-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6-07-22
(2026-05-22)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9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5-070001
事由:違法行為屬實,逕行告發。
不須改善 297,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20
(2024-01-22)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104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30001
事由:廢水處理場放流水水質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6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8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2.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3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
限2024-06-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10,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20
(2023-08-02)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110001
事由:漿紙污泥貯存區因運輸機具載運致堆置造成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情事。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22
(2021-11-03)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3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02
事由:放流水經採樣檢測結果,其中懸浮固體濃度超出放流水標準限值
限2022-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14
(2021-08-11)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120001
事由:放流水水質懸浮固體濃度超標
限2022-0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0-26
(2020-05-27)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3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02
事由:放流水經採樣檢測結果,其中生化需氧量濃度測值為67.6 mg/L, 超出放流水標準限值3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
限2020-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3,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久堂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6-05-28
(2026-02-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68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5-050025
事由:貴公司久堂廠從事造紙業(未使用廢紙為原料者),經本局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56.8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146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及生化需氧量60.5mg/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限2026-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6,8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3-17
(2026-02-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31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5-030006
事由:該廠領有本局核發之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069-15號),本局派員至該廠勘查時,發現以下違規事項: 於115年2月8日發生緊急事件時未依領有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33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3-17
(2026-02-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575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5-030007
事由:該廠領有本局核發之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069-15號),本局派員至該廠勘查時,發現以下違規事項: 未於發生緊急事件後3小時內向本局通報緊急事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不須改善 35,75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26
(2024-0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30019
事由:貝克桶裝原料於使用後,產生之未經清洗廢貝克桶空桶,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26
(2024-0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30020
事由:廢貝克桶空桶未依規定以網路申報產出、清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26
(2024-0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3-030021
事由:廢貝克桶空桶貯存地點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03
(2023-09-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6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100009
事由:未正確申報112年2月廢水處理程序漿紙污泥(代碼R-0904)廠內再利用數量及112年5月鍋爐汽電共生程序使用漿紙污泥(代碼R-0904)數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03
(2023-09-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6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100010
事由:鍋爐汽電共生廠區貯存漿紙污泥(代碼R-0904)之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20
(2019-11-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110038
事由:按經濟部工業局109年10月19日來函所示,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旭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7月至109年6月期間,收受貴廠等4家產出之燃煤飛灰(R-1106),經查貴廠經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質量平衡流程圖,其於鍋爐發電程序使用之燃料除煙煤外,尚包括漿紙污泥(R-0904),另查108年7月至109年6月期間漿紙污泥之混燒百分比為6.05%,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之規定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6-01-12
(2025-08-2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
文號:20-115-010007
事由:本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於114年8月26日會同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人員至貴公司花蓮廠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督察,紙製造程序(M02)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以下簡稱CEMS)排放口P003進行檢測查核,發現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暨「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1)氧氣監測設施登載與維護程序不符:排放管道P003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所附之監測數據品質保證計畫書中,登載氧氣監測設施分析原理為光學式,惟經現場查核實際使用之分析原理為氧化鋯式,與文件內容不符;另該計畫書亦未載明氧氣監測設施之修復性維護程序。此情形已違反CEMS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依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及連線計畫書辦理設置,並依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執行操作與維護。 (2)監測數據狀態碼標示不符事實:該廠於114年4月17日10時45分總還原硫、氧氣及排放流率之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狀態代碼顯示為AB40(B:使用備用監測設施、40:遺失數據),惟經查該廠並無核准之備用監測設施,該狀態標示與實際情形不符,已違反CEMS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附錄十一、(四)有關監測數據狀態碼標示之規定。 (3)排放流率校正器材代碼登載與傳輸不一致: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中排放流率登載之校正器材代碼為05-模擬訊號,惟自113年度至查核當日(114年8月26日)止,上傳至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之Z/S結果均顯示校正器材代碼為06-其他,與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內容不符,已違反CEMS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公私場所應依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及連線確認報告操作維護其監測設施,並依規定傳輸監測數據。
限2026-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4-17
(2024-06-0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040003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7日上午8時40分至貴公司花蓮廠,其中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2,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於稽查當日上午9時34分至9時36分採樣之樣品,以環境部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2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3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25-05-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3-26
(2024-06-0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030010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7日上午8時40分至貴公司花蓮廠,於稽查當日上午8時53分至8時55分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14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5-04-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2-11
(2024-07-1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4-020008
事由:排放管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監測項目-氧氣-112年第四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91.52%,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排放管道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第62條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4
(2023-11-2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30001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6,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環境部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環境部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10時48分至10時50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6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
限2024-04-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5
(2023-09-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6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於側門地磅站旁)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2,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4-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5
(2023-10-1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7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華城八街與光華一街路口往南50公尺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125,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4-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1-30
(2022-08-0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10001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2-1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22
(2021-10-2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3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RB鍋爐排放管道P00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3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限2022-0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21
(2021-10-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LK5排放管道P002,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2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3,0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限2022-0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14
(2021-06-1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70007
事由:本案經本縣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6月1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7,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於當日11時11分至11時13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7異味污染物濃度為2,32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
限2021-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05
(2020-12-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30002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9年12月2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2(LK-5)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737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1-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14
(2020-08-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90006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光華一街與華城八街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1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0-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3
(2020-05-2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8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2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6,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在當日17時53分至17時55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6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0-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新建(C-2)漿塑廠補照案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3-14
(2024-07-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4-030002
事由:貴公司於111年期間辦理「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新建(C-2)漿塑廠補照案」,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月4日函請貴公司於本(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新建(C-2)漿塑廠補照案)工程施作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以下簡稱削減計畫)並取得核備才可動工,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7月1日至現場稽查,貴公司未取得削減計畫核備且已先行動工之情事屬實,本府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逕行裁處。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