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94025264
企業名稱: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2-19
(2018-12-19)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02
事由:1.107年12月19日本縣環境保護局依據民眾陳情案件,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人員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8.7℃及pH為8.2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35.2mg/L(標準值:30mg/L)此項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2.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6日、5月16日、7月12日、8月31日、10月2日及12月19日皆因貴公司花蓮廠有放流水超標一節而分別開立限期改善單,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情形所屬之「3.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故本案已達嚴重違規標準。爰此,本案認定貴公司花蓮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由原處分卷附生化需氧量檢驗紀錄表發現本案植菌控制稀釋3個倍數,最小稀釋倍數之殘餘溶氧0.94mg/L(未在1mg/L以上),惟仍將該筆數據納入每mL菌種之溶氧消耗量計算,未符合上開檢測方法之規定。
限2019-02-18前改善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9-01-13
(2018-10-02)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4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107年10月2日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天氣多雲,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0.6℃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04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168mg/L(標準值:50 mg/L)及生化需氧量為46.2mg/L(標準值:30 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遍查全卷並無相關資料得以佐證該原因與放流水為符合標準之關聯性,及原處分機關如何認定107年9月18日及107年10月2日二者違規原因不相同或不具有從屬關係之理由,得否遽行分別裁處?自非無疑義。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616,000
不須繳納
2019-01-13
(2018-10-04)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3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107年10月4日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616,000
不須繳納
2019-01-06
(2018-09-18)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依據民眾陳情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並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9-01-06
(2018-09-29)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之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為因製程二課漂白氯氣混合槽軸心損壞造成。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3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3.1℃及pH為7.74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93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70.5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理由不備,原處分機關如何認定107年9月18日及107年9月29日二者違規原因不相同或不具有從屬關係之理由是否充分?得否遽行分別裁處?自非無疑義。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8-12-07
(2018-05-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1
事由: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9℃及pH為7.29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懸浮固體為47.7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342(標準值:550)等2項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359mg/l(標準值: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71.5mg/l(標準值:30 mg/l)等2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324,000
不須繳納
2018-12-06
(2018-08-1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3
事由: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及pH為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真色色度278(標準值:550)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 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 mg/l)等2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616,000
不須繳納
2018-12-05
(2017-10-1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828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10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局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稽查是日天氣晴朗,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廢(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非由本府所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該廢(污)水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限2017-10-16前改善
不須改善
9,828,000
不須繳納
2018-12-05
(2018-06-2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2
事由: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天氣晴,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真色色度470(標準值:550)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270mg/l(標準值: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46.1mg/l(標準值:30 mg/l)及懸浮固體為73mg/l(標準值:50 mg/l)等3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8-11-06
(2018-08-0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04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5時56分至5時58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 (RB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
限2018-1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2
(2018-08-0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5時31分至5時34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1,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50之限制。
限2018-1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1
(2018-02-1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9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1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2℃及pH為8.04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84mg/l(標準值:150 mg/l)及懸浮固體為88.5mg/l(標準值:50 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機關均未就本案之特殊狀況予以衡量,逕為裁罰,自難謂妥適,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以符法旨。
不須改善 297,000
不須繳納
2018-10-15
(2018-04-1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
文號:30-107-10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經查貴公司花蓮廠工廠登記證明書係於106年7月17日經本府觀光處以府觀商第1060005044號函核發在案,惟貴公司花蓮廠未依規定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30日內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基本資料(含事業名稱及負責人)變更。
限2018-1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06
(2018-04-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90002
事由:依貴公司花蓮廠氯酸鹽類製造程序(M03)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6-09號),其所載之原物料使用規定:濃硫酸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3,130公噸、甲醇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420公噸;惟查貴公司花蓮廠申報之106年度氯酸鹽類製造程序(M03)原物料年用量紀錄,其濃硫酸使用量為3,525.3公噸、甲醇使用量為481.8公噸,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使用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0%之容許差值。本案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2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查核,上述原物料超量使用之事實,經貴公司花蓮廠會同查核之人員確認無誤。
限2018-09-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0
(2018-05-1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01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7年5月1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2(LK5)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7-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15
(2018-04-1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50002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7年4月1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412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6-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21
(2017-12-2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05
事由: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2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40107604號公告規定,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之回收鍋爐(P003排放管道)及石灰窯(P002排放管道)等設備屬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8條規定,貴公司花蓮廠應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並與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線。惟貴公司花蓮廠未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前述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並與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6-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06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5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6-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07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7-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7-020004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領有紙漿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8-1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7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稽查結果於紙漿製造程序M02發現苛化課石灰窯尾氣輸送管Y型處、白液儲槽槽底人孔蓋均有氣體逸散情形,並有刺鼻及嚴重強烈異味。廢氣於Y型管銜接處直接逸散至大氣中,其未經排放管道排出;另於白液儲槽槽底人孔蓋有明顯氣體逸散,且有苛化製程之惡臭。上揭未經排放管道排出,為製程中之逸散惡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60條規定。
限2018-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8-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08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9-0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20005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領有紙漿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8-1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9月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稽查結果發現紙漿製造程序(M02)RB-4鍋爐爐頂之重黑液儲槽T010破損鏽蝕,稽查人員於此以六用氣體偵測器量測,測得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濃度為98,640 ppb、硫化氫(H2S)為55 ppm、氨氣(NH3)為17 ppm,且有明顯氣體逸散及濃烈異味。查貴公司花蓮廠領有之上開操作許可證所載內容,其中重黑液儲槽T010之氣體收集方式應為密閉,其污染事實已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05
(2017-08-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計算方式有誤,故裁處更改為900000元整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7-10-27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7-08-17
(2017-06-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金額計算方式有誤,故裁處金額改600000元整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5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7-09-08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7-08-17
(2017-06-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金額計算方式有誤,故裁處金額為300000元整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7-09-08前改善
不須改善
500,000
不須繳納
2017-03-08
(2017-02-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30003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2月1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7-03-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22
(2016-06-2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90001
限2016-10-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02
(2016-07-2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125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080022
限2016-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8-18
(2016-06-2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0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80002
限2016-09-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8-03
(2016-06-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80001
限2016-08-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06
(2015-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2月0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70001
限2016-02-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5-16
(2016-02-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6月0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50001
限2016-06-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1
(2015-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2月0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前次處份徹銷,故依據裁罰準則本次應裁罰40萬。
限2016-02-02前改善
不須改善
500,000
不須繳納
2015-11-19
(2015-09-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11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現場採樣紀錄勾選間接採樣,故不符合公告之檢測方法。
限2015-12-11前改善
不須改善
400,000
不須繳納
2015-09-23
(2015-08-1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090009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久堂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0-11
(2018-09-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00016
事由:緣本局稽查人員107年09月14日至貴廠進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法規符合度查核,稽查當時貴廠M04製程正常操作中,該製程107年08月31日操作紀錄未登載A013、A014、A015等防制設備之操作參數,與本局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06
(2018-01-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06
事由:緣本局稽查人員107年01月16日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法規符合度查核時,貴廠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未進行操作,惟貴廠所提供之鍋爐每日操作紀錄僅於操作日進行紀錄,未操作日時則未依操作許可證所登載之「紀錄週期」進行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06
(2018-01-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07
事由:緣本局稽查人員107年01月16日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法規符合度查核時,貴廠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未進行操作,惟貴廠所提供之鍋爐每日操作紀錄僅於操作日進行紀錄,未操作日時則未依操作許可證所登載之「紀錄週期」進行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06
(2018-01-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08
事由:緣本局稽查人員107年01月16日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法規符合度查核時,貴廠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5)未進行操作,惟貴廠所提供之鍋爐每日操作紀錄僅於操作日進行紀錄,未操作日時則未依操作許可證所登載之「紀錄週期」進行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7-31
(2018-04-26)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070003
事由:107年4月26日派員督察,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產出之污泥,部份散置至貯存區外露天貯存,未保持清潔完整,無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13
(2016-12-01)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7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10002
事由:疏漏廢(污)水未依規定採行應變措施及妥善收集處理,污染長度從下康樂排水延伸至太平溪流域皆可見明顯異常水色,並引發各主要媒體關注及報導,且事件發生後未主動通報主管機關,違反情節重大。
限2017-0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16
(2016-10-11)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3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10001
限2017-02-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19
(2016-04-07)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7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5-070003
限2016-07-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12
(2016-04-07)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
文號:30-105-07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清除
不須改善 140,000
不須繳納
2016-06-29
(2016-04-07)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
文號:30-105-06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鍵入錯誤
不須改善 14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2
(2015-12-25)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1000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23
(2015-06-04)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90003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04
(2015-05-31)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80003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03
(2015-06-23)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30-104-090001
限2015-10-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8-11
(2015-06-23)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4-080002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