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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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2023-11-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30001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6,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環境部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環境部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10時48分至10時50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6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 |
否 |
限2024-04-08前改善 待改善 |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15 (2023-09-2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6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於側門地磅站旁)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2,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4-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15 (2023-10-18)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7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華城八街與光華一街路口往南50公尺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125,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4-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1-30 (2022-08-08)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10001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2-1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22 (2021-10-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3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RB鍋爐排放管道P00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3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2-0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21 (2021-10-19)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LK5排放管道P002,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2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3,0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2-0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14 (2021-06-10)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70007 事由:本案經本縣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6月1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7,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於當日11時11分至11時13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7異味污染物濃度為2,32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 |
否 |
限2021-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05 (2020-12-2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30002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9年12月2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2(LK-5)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737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1-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14 (2020-08-0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90006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光華一街與華城八街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1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0-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13 (2020-05-20)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8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2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6,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在當日17時53分至17時55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6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0-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01 (2020-02-2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40001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2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經查於廠內二號堆置場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比對Google地圖顯示堆置面積約達10,500平方公尺,現場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初估堆置體積達21,000立方公尺,另查貴廠事業廢棄物無機污泥貯存申報量高達30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限2020-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10 (2019-07-1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90002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7月1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977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9-10-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8-29 (2019-06-1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80003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6月1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9時48分至9時50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RB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9-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