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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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2017-10-1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828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10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局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稽查是日天氣晴朗,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廢(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非由本府所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該廢(污)水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限2017-10-16前改善 不須改善 |
9,828,000 不須繳納 |
2019-06-25 (2018-08-15)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8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5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9,810,000 不須繳納 |
2020-01-08 (2018-08-15)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3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3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9,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25 (2017-10-16)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貴公司花蓮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光華肥料堆置區淹水,貴公司花蓮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8,478,000 不須繳納 |
2019-06-25 (2018-06-29)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26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4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含3大瓶及2小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0℃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6.1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270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73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8,268,000 不須繳納 |
2020-01-07 (2018-06-19)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8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2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3大瓶及2小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5℃及pH為7.16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66mg/l(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為48mg/l(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為23.6mg/l(標準值:30mg/l)及真色色度為349(標準值:550),其中化學需氧量之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7,87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31 (2017-10-16)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12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12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貴公司花蓮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光華肥料堆置區淹水,貴公司花蓮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7,12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25 (2018-09-18)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4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6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及真色色度189(標準值:550)等2項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限2018-10-02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744,000 不須繳納 |
2020-01-08 (2018-09-18)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47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4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47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25 (2018-10-04)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88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7 事由: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5,886,000 不須繳納 |
2018-12-06 (2018-08-1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3 事由: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及pH為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真色色度278(標準值:550)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 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 mg/l)等2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5,616,000 不須繳納 |
2019-01-13 (2018-10-02)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4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107年10月2日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天氣多雲,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0.6℃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04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168mg/L(標準值:50 mg/L)及生化需氧量為46.2mg/L(標準值:30 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遍查全卷並無相關資料得以佐證該原因與放流水為符合標準之關聯性,及原處分機關如何認定107年9月18日及107年10月2日二者違規原因不相同或不具有從屬關係之理由,得否遽行分別裁處?自非無疑義。 |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5,616,000 不須繳納 |
2019-01-13 (2018-10-04)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3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107年10月4日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5,616,000 不須繳納 |
2020-01-09 (2018-10-0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5 事由: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5,6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05 (2018-06-29)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2 事由: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天氣晴,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真色色度470(標準值:550)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270mg/l(標準值: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46.1mg/l(標準值:30 mg/l)及懸浮固體為73mg/l(標準值:50 mg/l)等3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5,454,000 不須繳納 |
2019-01-06 (2018-09-18)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依據民眾陳情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並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5,454,000 不須繳納 |
2019-01-06 (2018-09-29)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之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為因製程二課漂白氯氣混合槽軸心損壞造成。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3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3.1℃及pH為7.74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93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70.5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理由不備,原處分機關如何認定107年9月18日及107年9月29日二者違規原因不相同或不具有從屬關係之理由是否充分?得否遽行分別裁處?自非無疑義。 |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5,454,000 不須繳納 |
2019-02-19 (2018-12-19)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02 事由:1.107年12月19日本縣環境保護局依據民眾陳情案件,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人員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8.7℃及pH為8.2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35.2mg/L(標準值:30mg/L)此項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2.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6日、5月16日、7月12日、8月31日、10月2日及12月19日皆因貴公司花蓮廠有放流水超標一節而分別開立限期改善單,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情形所屬之「3.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故本案已達嚴重違規標準。爰此,本案認定貴公司花蓮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由原處分卷附生化需氧量檢驗紀錄表發現本案植菌控制稀釋3個倍數,最小稀釋倍數之殘餘溶氧0.94mg/L(未在1mg/L以上),惟仍將該筆數據納入每mL菌種之溶氧消耗量計算,未符合上開檢測方法之規定。 |
限2019-02-18前改善 不須改善 |
5,454,000 不須繳納 |
2017-08-17 (2017-06-09)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金額計算方式有誤,故裁處金額改600000元整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5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
是 |
限2017-09-08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7-10-05 (2017-08-04)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計算方式有誤,故裁處更改為900000元整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
否 |
限2017-10-2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5月14至97年6月10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078號、第001080號~第001100號、第001488號~第001491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30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31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0 尚未繳款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32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33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34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35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36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0 尚未繳款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37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38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39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40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41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42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檢送 貴公司97年6月24至97年7月7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第001520號~第001533號)」各乙份,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44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34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35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36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37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38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39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40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41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42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43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44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45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46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47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48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08 (2008-06-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49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