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4025264
管制編號: U9500478
事業名稱: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紙漿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05-1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空污即時排放監測

水污染排放即時監測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逆向排序
2008-09-30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90005
不須改善 900,000
尚未繳款
2008-09-30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90006
不須改善 900,000
尚未繳款
2008-09-30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90007
不須改善 900,000
尚未繳款
2008-09-30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90008
不須改善 900,000
尚未繳款
2008-09-30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90009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9-30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90010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9-30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90011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9-30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90012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9-30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90013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9-30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90014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09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00002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09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00003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09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00004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09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00005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09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00006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09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00007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09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00008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09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00009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14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00010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0-14
(2008-09-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00011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07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09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1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文號:20-097-11001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1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16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17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2
(2008-10-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1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無疏失-法令見解歧異
不須改善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8-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08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17
(2017-06-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金額計算方式有誤,故裁處金額改600000元整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5年6月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7-09-08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7-10-05
(2017-08-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計算方式有誤,故裁處更改為900000元整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6年8月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300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7-10-27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8-12-05
(2018-06-2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2
事由: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天氣晴,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真色色度470(標準值:550)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270mg/l(標準值: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46.1mg/l(標準值:30 mg/l)及懸浮固體為73mg/l(標準值:50 mg/l)等3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9-01-06
(2018-09-18)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依據民眾陳情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並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9-01-06
(2018-09-29)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之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為因製程二課漂白氯氣混合槽軸心損壞造成。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3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3.1℃及pH為7.74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93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70.5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理由不備,原處分機關如何認定107年9月18日及107年9月29日二者違規原因不相同或不具有從屬關係之理由是否充分?得否遽行分別裁處?自非無疑義。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9-02-19
(2018-12-19)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02
事由:1.107年12月19日本縣環境保護局依據民眾陳情案件,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人員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8.7℃及pH為8.2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35.2mg/L(標準值:30mg/L)此項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2.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6日、5月16日、7月12日、8月31日、10月2日及12月19日皆因貴公司花蓮廠有放流水超標一節而分別開立限期改善單,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情形所屬之「3.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故本案已達嚴重違規標準。爰此,本案認定貴公司花蓮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由原處分卷附生化需氧量檢驗紀錄表發現本案植菌控制稀釋3個倍數,最小稀釋倍數之殘餘溶氧0.94mg/L(未在1mg/L以上),惟仍將該筆數據納入每mL菌種之溶氧消耗量計算,未符合上開檢測方法之規定。
限2019-02-18前改善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2018-12-06
(2018-08-1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3
事由: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及pH為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真色色度278(標準值:550)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 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 mg/l)等2項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616,000
不須繳納
2019-01-13
(2018-10-02)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4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107年10月2日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天氣多雲,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0.6℃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04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168mg/L(標準值:50 mg/L)及生化需氧量為46.2mg/L(標準值:30 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遍查全卷並無相關資料得以佐證該原因與放流水為符合標準之關聯性,及原處分機關如何認定107年9月18日及107年10月2日二者違規原因不相同或不具有從屬關係之理由,得否遽行分別裁處?自非無疑義。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616,000
不須繳納
2019-01-13
(2018-10-04)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03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107年10月4日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限2018-10-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5,616,000
不須繳納
2020-01-09
(2018-10-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5
事由: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6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25
(2018-10-04)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88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7
事由: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886,000
不須繳納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