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4025264
管制編號: U9500478
事業名稱: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紙漿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05-1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空污即時排放監測

水污染排放即時監測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5-02-10
(2014-12-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20022
限2015-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5-17
(2012-03-1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文號:30-101-050001
不須改善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3
(2008-10-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110001
不須改善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4-24
(2009-03-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6月2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040001
限2009-06-21前改善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02
(2016-07-2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125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080022
限2016-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2,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8-05
(2007-07-3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80002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0-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02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0-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03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0-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04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0-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05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0-0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06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1-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07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1-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08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1-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09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1-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42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1-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43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1-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44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1-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45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1-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46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1-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47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2-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54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2-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55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2-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56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7
(2007-12-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57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2-04
(2008-11-1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12月22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120001
限2008-1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7-13
(2009-06-1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7月29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70002
限2009-07-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6-14
(2011-04-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7月0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0-060001
限2011-07-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1-09
(2012-12-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2-010007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2-23
(2013-10-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2-120002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7-08
(2014-05-0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第1項
文號:20-103-070001
限2014-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23
(2015-08-1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090009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22
(2016-06-2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90001
限2016-10-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7-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7-020004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領有紙漿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8-1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7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稽查結果於紙漿製造程序M02發現苛化課石灰窯尾氣輸送管Y型處、白液儲槽槽底人孔蓋均有氣體逸散情形,並有刺鼻及嚴重強烈異味。廢氣於Y型管銜接處直接逸散至大氣中,其未經排放管道排出;另於白液儲槽槽底人孔蓋有明顯氣體逸散,且有苛化製程之惡臭。上揭未經排放管道排出,為製程中之逸散惡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60條規定。
限2018-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21
(2017-09-0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20005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領有紙漿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8-1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9月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稽查結果發現紙漿製造程序(M02)RB-4鍋爐爐頂之重黑液儲槽T010破損鏽蝕,稽查人員於此以六用氣體偵測器量測,測得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濃度為98,640 ppb、硫化氫(H2S)為55 ppm、氨氣(NH3)為17 ppm,且有明顯氣體逸散及濃烈異味。查貴公司花蓮廠領有之上開操作許可證所載內容,其中重黑液儲槽T010之氣體收集方式應為密閉,其污染事實已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同法第56條規定。
限2018-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21
(2017-12-2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05
事由: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2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40107604號公告規定,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之回收鍋爐(P003排放管道)及石灰窯(P002排放管道)等設備屬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7、8條規定,貴公司花蓮廠應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並與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線。惟貴公司花蓮廠未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前述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並與本縣環境保護局連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06
(2018-04-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90002
事由:依貴公司花蓮廠氯酸鹽類製造程序(M03)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066-09號),其所載之原物料使用規定:濃硫酸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3,130公噸、甲醇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420公噸;惟查貴公司花蓮廠申報之106年度氯酸鹽類製造程序(M03)原物料年用量紀錄,其濃硫酸使用量為3,525.3公噸、甲醇使用量為481.8公噸,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使用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0%之容許差值。本案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2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查核,上述原物料超量使用之事實,經貴公司花蓮廠會同查核之人員確認無誤。
限2018-09-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2
(2018-08-0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5時31分至5時34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1,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50之限制。
限2018-1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15
(2018-04-1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
文號:30-107-10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經查貴公司花蓮廠工廠登記證明書係於106年7月17日經本府觀光處以府觀商第1060005044號函核發在案,惟貴公司花蓮廠未依規定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30日內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基本資料(含事業名稱及負責人)變更。
限2018-1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6-23
(2008-04-1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060003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23
(2022-08-1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
文號:30-112-020002
事由:貴廠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攝影機於111年8月5日提自動連續監測異常通報單後,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11年8月11日現場稽查了解攝影機設施故障情形後,貴廠111年8月11日及111年8月15日函於本縣環境保護局有關設施故障後之修復說明。貴廠於111年9月8日函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攝影機已於111年8月17日維修更換設備完成,且更換之設備與原核定設置之廠牌、型號均不同。然其措施說明書變更申請遲至111年9月14日於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登錄系統提送。此已違反上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不須改善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27
(2009-02-0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098-020001
不須改善 30,000
尚未繳款
2009-06-08
(2009-05-1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098-060002
不須改善 30,000
尚未繳款
2009-12-02
(2009-09-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098-120003
不須改善 30,000
尚未繳款
2011-05-30
(2011-04-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0-050001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2-19
(2011-10-2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0-120002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6
(2020-04-1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第1項
文號:40-109-050001
事由:一、依本局列管業者及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污染源運轉中,針對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進行複查作業。 二、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³,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為W:56.6m、L:176.7m、H:3m總容量為29950.6m³,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另查地面上貴廠申報系統109年之D-0902尚未清運,貴廠提送之廢清書本局於109年3月5日駁回,本局109年2月26日開立裁處書限期改善日期至3月31日,迄今尚未收到貴廠之廢清書及污泥削減計畫,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三、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限2020-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1-10
(2012-10-0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2-010003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4-15
(2013-12-2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4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4-040003
限2015-04-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21
(2021-04-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01
事由:旨揭貴公司於110年5月14日來函申請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異動,其原因係廢(污)水專責人員離職,經查貴公司專責人員已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依據上開法規之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貴公司卻未於期限內報知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8-20
(2008-04-2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097-08000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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