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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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2020-07-08)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9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7月8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為8.58,水溫為32.5℃,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6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66.4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8mg/L(放流水標準值為150mg/L),檢測結果得知生化需氧量不符放流水標準1.21倍,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59,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16 (2021-05-0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60001 事由: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100880M3,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L:188.3M,W:62.5M,H:3M,總容量為35306M3,貯存量已超過核定量,惟D-0902,110年有清運,依廢清書核定之原貯存設施容量,亦未減少其容量 |
否 |
限2021-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21 (2021-04-0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0-070001 事由:旨揭貴公司於110年5月14日來函申請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異動,其原因係廢(污)水專責人員離職,經查貴公司專責人員已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依據上開法規之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貴公司卻未於期限內報知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8-17 (2021-05-0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項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文號:21-110-080556 事由: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28 (2021-08-1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3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18瓶) ,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34及7.40,平均值為7.37(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5.5℃、自由有效餘氯0.14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1.2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487(放流水標準為400),真色色度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1-10-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1-10-14 (2021-08-2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100001 事由:查該公司花蓮廠網路貯存及產出申報資料110年3月至6月之D-0902(無機性污泥),及109年10月至110年4月R-0904(漿紙污泥)部份有質量不平衡情事。 |
否 |
限2021-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1-19 (2022-09-0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1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2小瓶(現場及運送空白共8大瓶、4小瓶)。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81及7.79,平均值為7.8(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3.9℃,自由有效餘氯1.25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加酸至pH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暗處保存,並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1.8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2.4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6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及真色色度檢測值為97(放流水標準為400),其中懸浮固體之檢測結果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2-1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23 (2022-08-1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20002 事由:貴廠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攝影機於111年8月5日提自動連續監測異常通報單後,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11年8月11日現場稽查了解攝影機設施故障情形後,貴廠111年8月11日及111年8月15日函於本縣環境保護局有關設施故障後之修復說明。貴廠於111年9月8日函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攝影機已於111年8月17日維修更換設備完成,且更換之設備與原核定設置之廠牌、型號均不同。然其措施說明書變更申請遲至111年9月14日於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登錄系統提送。此已違反上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不須改善 |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24 (2023-02-19)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30003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12年2月19日之不透光率監測數據自00:00 起至23:59,逾限數據49筆,逾限時間共4.9小時,法規為當日累計4小時以上,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