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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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2021-08-30)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4 事由:旨揭貴公司所核准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水量為600立方公尺/日,應依上開法規之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惟經查貴公司卻未依規設置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1-10-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