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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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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025-04-2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80003 事由:經查貴公司為依法應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事業,且前已取得本府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因貴公司許可有效期至113年11月5日屆滿,依法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本府申請核准展延。惟查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貴公司遲於113年10月9日始提出展延申請(即距原許可期限屆滿不足一個月)。貴公司因未依上開規定期間申請許可展延,於本縣環境保護局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自許可屆滿翌日(即113年11月6日)起停止營運及產生廢(污)水。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嗣於114年4月25日派員實地查核營運紀錄,經查貴公司自原許可屆滿翌日起至新許可生效前一天期間(即113年11月6日至114年3月12日)持續有水、電抄錶紀錄,顯示貴公司於原許可屆滿失其效力期間仍有產生廢(污)水事實,該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9-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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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2024-06-1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3-070001 事由:依現場查核,貴業係屬應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惟現場未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
否 |
限2024-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