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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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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2026-03-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5年8月1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5年3月12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5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5-070013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5年3月12日派員稽查,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 |
否 |
限2026-08-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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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2026-04-29)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5-050016 事由:行經本府公告日月潭空氣品質維護區,惟車輛出廠滿二年以上未有取得一年內排煙檢查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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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26-01-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00元整,請於115年6月17日期限屆滿前提報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5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5-030008 事由:田中食品廠從事食品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67-06號)、(府授環空燃證字第N0017-03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5年1月12日進行稽查,查該廠移動床鍋爐(E004)燃料為木質顆粒,後端防制設備為多管式旋風分離器(A001)、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及洗滌塔(A003),未符合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附表二規定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設施(硫氧化物:排煙脫硫技術及氮氧化物: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6-06-17前改善 待改善 |
2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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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25-05-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60012 事由:經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無登載實驗室製程,與審查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否 |
限2025-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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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2025-03-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6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4年3月1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需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20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4年3月18日現場稽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62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0.75倍、生化需氧量219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 1.74倍及化學需氧量1,23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 mg/L) 1.05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8-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