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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35筆
累計裁罰金額
5,494,500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25-04-30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4-08-23
(2024-05-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24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9月30日前),檢具(冷凝水)廢水納入許可登記事項及封閉停止繞流口排放廢水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所送資料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3-080040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5月14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及RD02有廢(污)水正在排出,(當日晴天無雨)循線向上游追溯,發現是製程區原物料(鐵罐)使用殺菌釜以蒸氣將冷空氣排出及殺菌所產之作業廢水,未經妥善收集處理逕由廠內雨水道RD01及RD02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且稽查人員於逕流廢水放流口(RD02)發現食品及果粒殘渣據業者表示係清洗空罐時所殘留所致,上述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所稱繞流行為。
限2024-09-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24,000
不須繳納
2024-10-25
(2024-05-14)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24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2月2日前),檢具殺菌釜之作業廢水納入許可登記事項、封閉停止繞流口排放廢水及完成清除雨水道食品及果粒殘渣之相關證明文件,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3-100025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5月14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及RD02有廢(污)水正在排出,(當日晴天無雨)循線向上游追溯,發現是製程區原物料(鐵罐)使用殺菌釜以蒸氣將冷空氣排出及殺菌所產之作業廢水,未經妥善收集處理逕由廠內雨水道RD01及RD02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且稽查人員於逕流廢水放流口(RD02)發現食品及果粒殘渣據業者表示係清洗空罐時所殘留所致,上述行為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所稱繞流行為。

訴願駁回
限2024-12-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25
(2020-11-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文號:20-111-030022
事由:田中食品廠於本縣田中鎮南路里員集路1段788號設廠,從事食品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其該製程排放管道P003係屬公告第1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109年11月17日進行該製程每半年1次之定期檢測,於同年12月8日定期檢驗測定結果上網申報,經查所申報之硫氧化物濃度校正值為66ppm(排放標準:硫氧化物50ppm)、氮氧化物濃度校正值141ppm(排放標準:氮氧化物100ppm),其檢測結果未符合上揭所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25
(2020-11-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文號:20-111-030023
事由:田中食品廠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其該製程排放管道P003係屬公告第1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109年11月17日進該製程每半年1次之定期檢測,於同年12月8日定期檢驗測定結果上網申報,經查所申報之氮氧化物濃度校正值141ppm(排放標準:氮氧化物100ppm),其檢測結果未符合上揭所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訴願人執行109年11月17日定期檢測時針對前次稽查結果能否預知不符合排放濃度,應予改善?是否具期待改善可能性?亦非無商榷之餘地,爰將原處分撤銷
不須改善 510,000
不須繳納
2021-11-02
(2020-11-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文號:20-110-110002
事由:田中食品廠於本縣田中鎮南路里員集路1段788號設廠,從事食品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其該製程排放管道P003係屬公告第1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109年11月17進行該製程每半年1次之定期檢測,於同年12月8日定期檢驗測定結果上網申報,經查所申報之硫氧化物濃度校正值為66ppm(排放標準:硫氧化物50ppm),其檢測結果未符合上揭所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不須改善 450,000
尚未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