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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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2020-01-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11-090001 事由:貴公司辦理之「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B110L62006-1)已於109年1月1日先行動工,卻遲於110年8月24日始向本局申報營建空污費用,逾期30日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6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2-24 (2020-12-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72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10年5月30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周界異味污染物檢測合格報告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20018 事由:周界異味污染物實測值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1-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31 (2019-11-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2月2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20-108-120052 事由:查貴公司(沙鹿第一工廠)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5)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377-04號),本局於108年11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沙鹿第一工廠)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防制設備(A501)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之壓力計入口讀值為-155mmH2O(許可核定操作值為-5~-60mmH2O),壓力計出口讀值為-184mmH2O(許可核定操作值為-20~-120mmH2O),均未符合許可核定操作參數範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0-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10 (2019-01-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70017 事由:貴公司沙鹿三廠從事飲料製造,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其作業廢水,以管線傳送至沙鹿一廠之廢水處理廠處理,惟並未於管線進流及出流水端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文到日起勒令沙鹿三廠全廠停工,並應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營運及產生廢(污)水。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10 (2019-01-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70016 事由:貴公司沙鹿二廠從事速食麵生產,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其作業廢水,以管線傳送至沙鹿一廠之廢水處理廠處理,並未於管線進流及出流水端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文到日起勒令沙鹿二廠全廠停工,並應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營運並產生廢(污)水。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