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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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2016-04-13)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5-070001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不須改善 |
6,048,000 不須繳納 |
2016-07-26 (2016-04-13)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5-070001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不須改善 |
6,048,000 不須繳納 |
2017-02-07 (2016-04-13)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9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20001 |
是 | 不須改善 |
3,948,000 不須繳納 |
2017-02-07 (2016-04-13)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9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20001 |
是 | 不須改善 |
3,948,000 不須繳納 |
2016-08-19 (2016-08-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0元整,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及同準則第3條規定,審酌貴公司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甚鉅,本局加重處以新臺幣70萬元整罰鍰。
限期於105年9月12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檢具上開文件送本局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9月1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80011 |
否 |
限2016-09-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5-100015 |
7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