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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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2022-08-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100015 事由:貴公司日南廠從事自行車零件(鋁合金及碳纖維)表面處理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8月3日執行督察結果,該廠產出之廢油混合物(D-1799)等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有廢油滲出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22-11-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16 (2021-12-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1-050023 事由:查貴公司於臺中市大甲區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經本局於110年12月19日接獲通報臺中市大甲區溝渠發現白色廢水之重大案件,稽查人員沿該址擴大稽查,當場查獲貴公司有自廠內排出之白色廢(污)水至廠外溝渠,續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人員釐清該股廢(污)水來源,應為景觀魚池因補水浮球故障且塞頭樣式非閉鎖型致池水持續溢流及排出至廠內逕流廢水溝再排出至廠外溝渠(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上述違規情節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9日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附表行為態樣:「……二、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物介入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且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清除或阻斷污染物進入水體及沿岸規定距離者。……」,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否 |
限2022-01-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20 (2020-10-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8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10017 事由:貴公司分別於109年9月28日(109)巨發字第1090049號函檢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及109年10月15日(109)巨發字第1090052號函檢送「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本局查驗,復經本局於109年10月21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依規定收到改善報告7日內複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203mg/L(標準值:30mg/L)及氟鹽檢測值:25.4mg/L(標準值:15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按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之1規定略以:「...於改善期間, 排放之廢( 污) 水污染物項目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氫離子濃度指數更形惡化者, 應按次處罰。」,爰此,貴公司所屬日南廠於限期改善期間內放流水懸浮固體未有明顯改善之狀況,且放流水濃度惡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按次處罰。 |
否 | 不須改善 |
1,38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05 (2020-09-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3000元整,限期於109年10月23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懸浮固體、氟鹽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9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01 事由:貴公司所屬日南廠於本市大甲區龍泉里順帆路19、19之5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47-13號),經本局於109年9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7.3mg/L(標準值:30mg/L)及氟鹽檢測值:29.2mg/L(標準值:15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10-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1-07 (2019-11-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2月27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20-109-010013 事由:查貴公司(日南廠)領有金屬表面清洗程序(M06)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43-02號),本局於108年11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日南廠)執行稽查作業,查防制設備A601及A602洗滌塔pH計現場讀值分別為10.4及4.63(許可核定6~9),A601洗滌液流率儀表為12.6L/min(許可核定400~600L/min),A602廢氣處理量監控儀表故障無數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0-0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