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去漬油

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827筆
累計裁罰金額
199,650,643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24-04-17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2-05-28
(2011-08-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6306186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文號:30-101-050021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
不須改善 26,306,186
不須繳納
2013-02-21
(2011-08-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777095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2-020015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5,777,095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12
(2020-01-10)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0724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9-030002
事由:本案自96年2月起,至108年10月期間,共計153個月,未執行沉砂滯洪池地表下沉陷監測作業,且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評估調整監測頻率。本案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將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另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額度裁量基準」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處不法利得。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認定訴願人未依系爭環境影響說明書見內容,評估調整監察頻率,而未查明訴願人是否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內容所述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完工1年後之監測頻率,難謂無認定事實未臻明確之瑕疵。
不須改善 8,072,400
不須繳納
2020-03-03
(2020-01-10)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0724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9-030001
事由:本案自96年2月起,至108年10月期間,共計153個月,未執行沉砂滯洪池地表下沉陷監測作業,且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評估調整監測頻率。本案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將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另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額度裁量基準」及行政罰法第18調第2項規定裁處不法利得。
不須改善 8,072,400
不須繳納
2018-07-27
(2017-06-26)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80001
事由:1.本案係繼107年7月17日、18日稽查續辦。 2.本案查事業設有8座貯油槽,其中2座1000公秉、3座3000公秉以及3座5000公秉,屬水污 染防治法所定義之事業(貯油場)。經本案事業公開查證該場編號HS16之3000公秉油槽於106 年6月26日及同年11月22日進油,其中因該油槽底盤因鏽蝕致油品疏漏,疏漏量共計約63公 秉,期間事業因隱匿前述油品疏漏情事致於107年5月間中油公司派員進行調查及採樣設置 2-3米深之阻隔牆等措施。 3.本案本局經107年7月10日於該場地下水監測井採集地下水檢驗,發現TPH(總石油碳氫化 合物)超標(檢驗值33.2mg/L(標準值為10mg/L))。又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於該場外道路之人 孔發現有油品滲入之情事,恐污染已有擴大至場外之情勢(人孔油品滲入一節,因該處尚有 二條輸油管鄰近人孔,維持續釐清是否為輸油管疏漏所致或為前揭HS16之油槽疏漏所致。 為避免污染擴大及釐清疏漏之來源,本局本日(7月20日)派員採樣,並責請本案事業盡速完 成查證管線有無洩漏或採取油紋比對)。 4.承上,本案事業於油品疏漏事發後三小時內未通知本局,期亦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致污染地下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或地下水道系統設置 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 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5.綜上,本案將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4條行政刑法規定移由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6.本案另經該事業員工陳○○查證,本案於106年6月27日下午作帳時發現油槽油位降低 ,似有油料短少情事,即刻向主管楊○○反應,請求該主管緊急處理。 7.本日稽查因現場無事業負責人在場(於臺北開會),上開事項現場告知本案事業輪值駐點 黃副處長昱誠(本人非此業務督導主管)。括號由黃副處長本人書寫。 8.現場黃副處長意見如下:因本案原當事人不在場,希望本案當事人對本案有陳述意見之機 會。 會同人員:會同人員表示不方便簽名。 事業代表:現場無事業實際負責人,故無簽名。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裁處規定。依最高罰鍰裁處,怠為裁量。
不須改善 6,000,0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