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5-06-03 (2025-04-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14-06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貴公司所屬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本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本市龜山區油廠段208(部分)地號土地)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查證,查證結果顯示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2,21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112毫克/公升,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故本府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於114年5月29日以府環化字第1140134932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5-05-26 (2025-03-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3986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050019 事由:一、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302-01號)等,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 二、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4年3月26日至貴廠(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一段五○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UL2-18100-V-030-S淨檢測值為6,729.9ppm、UL2-18100-F-110-S淨檢測值為5,203.9ppm、UL2-17530-V-020-S濃度為5,051.3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000ppm),依法告發處分。 |
否 |
限2025-03-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93,986 尚未繳款 |
2025-05-20 (2025-01-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0元整,限期於114年8月15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4-050022 事由: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535-07號),本局於114年3月27日稽查發現有部分時段(詳如下述)油氣管線壓力達3psi時未開啟冷凝器(A001),其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1.113年12月5日約2:06至12:57油氣回收進口壓力持續超過3psi,期間最高壓力為3.19psi。 2.114年1月31日約0:41至114.2.1約9:00油氣回收進口壓力持續超過3psi,期間最高壓力為3.52psi。 |
否 | 不須改善 |
660,000 尚未繳款 |
2025-05-20 (2025-03-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4年8月15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50021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571-07號),本局於114年3月26日稽查發現該製程防制設備冷凝器於113年3月25日10時、12時、15時、16時等時段,其冷凝液出口溫度(第1段)超出許可核定範圍(核定溫度為攝氏-65度至8度,實際操作溫度最高達攝氏9.5度)。貴廠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5-05-08 (2024-11-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4-050009 事由:一、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435-00號),許可證有效期限自113年12月6日起至118年12月5日止。 二、查貴廠前述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後段吸收塔(E32B)之排放管道P041,檢測頻率為第三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第3季)。 貴廠113年9月11日來函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至113年10月31日,惟查貴廠至113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 |
否 |
限2024-1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