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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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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2025-10-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20011 事由:貴處橋頭供油中心於本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1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經本局於10月16日派員稽查執行M01製程管道異味稽查檢測排放管道(P002),管道高度7.95公尺,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為1,000,管道檢測值為2,34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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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2025-03-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120010 事由:本局於114年3月18日稽查貴處橋頭供油中心M01製程發現油氣薄膜回收設備(A003)及備用冷凝回收設備(A001)廢氣進口閘門同時開啟,油氣薄膜回收設備未處於歲修或故障,卻啟用備用冷凝回收設備;冷凝回收設備於114年3月14日廢氣正常導入但冷凝溫度僅26.28℃(許可核定冷凝出口溫度-3~-80℃);另於114年2月28日冷凝回收設備有流量1079.23 m3/hr導入(許可核定廢氣處理量300-900Nm3/hr),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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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2025-10-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4-120009 事由:貴中心於高雄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1號從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經本局人員114年10月16日至前開製程廢水設施油水分離設備執行檢測作業,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分別為15,250ppm及2323ppm,可知油水分離設備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第38條第2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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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2025-10-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64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20012 事由:查貴處橋頭供油中心(下稱貴中心)於本市橋頭區橋南里成功南路青埔溪邊1號從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經本局人員於114年10月16日至貴中心稽查發現以下設備元件檢查結果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2,000 ppm)之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詳細資料如下: 元件編號:B03-O03(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4ppm,檢測值:4,833ppm)。 元件編號:B03-O05(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4ppm,檢測值:2,952ppm)。 |
否 | 不須改善 |
146,4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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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2025-08-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10017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烷化程序(M3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435-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8月27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污染源-空氣預熱爐(E32A)作業中,執行排放管道編號P040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檢測結果異味值為1,74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 |
否 |
限2025-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