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12371385
企業名稱: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9-19
(2023-08-0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
文號:40-112-090021
事由:該公司國浦廠現場堆置17包漿紙污泥,經查為112年7月6日收受自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漿紙污泥(R-0904)18.68公噸(聯單號碼:M340041411200018),惟未於30日內再利用完成。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1-03
(2017-09-1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6-120010
事由:本局於106年9月12日會同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查獲貴公司國浦廠整修工程產出之土木及建築混合物(D-0599)傾倒於苗栗市大坪頂第二公墓之產業道路,數量約50公噸,貴廠簽約委由龍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合法之運輸車輛清運至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處理,經查貴廠106年9月8日及9日清除整修工程產出之土木及建築混合物(D-0599)數量約50公噸,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理作業。本局於106年9月12日會同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查獲貴公司國浦廠整修工程產出之土木及建築混合物(D-0599)傾倒於苗栗市大坪頂第二公墓之產業道路,數量約50公噸,查貴廠原簽約委由龍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合法之運輸車輛進行清運至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惟經查貴廠106年9月8日及9日清除整修工程產出之土木及建築混合物(D-0599)數量約50公噸,係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理作業。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9
(2017-09-06)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090010
事由:經查貴廠整修工程產出之土木及建築混合物(D-0599)未依規定登載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逕行運作,再查廠內製程產出之D-0902、R-0410廢棄物回製程再利用,該再利用係每日回製程再利用,貴廠以每周定期申報回製程再利用,又查製程產出之D-0902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限2017-10-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4-15
(2013-03-1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2-04000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2-08
(2011-12-23)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2-101-020001
限2012-02-25前改善
待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國浦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1-26
(2020-11-09)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10006
事由: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逕行排放廢水(雨水排放口殘餘廢(污)水經採樣送驗,氫離子濃度指數12.7、懸浮固體濃度785mg/L及化學需氧量濃度636mg/L。
不須改善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2-12
(2016-10-0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05-120002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3-10
(2016-02-25)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5-030003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1-17
(2015-09-2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文號:20-104-110007
限2015-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