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杭畜產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12770545
企業名稱: 東杭畜產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東杭畜產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7-23
(2019-05-2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1月1日前向本府申請並完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70015
事由:未依規定於核准復工前完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
限2019-11-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東杭畜產有限公司屠宰場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2-12
(2018-05-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7500元整,一、貴公司所提出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明文件申請,經書面審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階段性規定,本府業於107年8月6日府授環水字第1070269000號函同意執行試車在案,故不另命停工(廢水產生之製程)。 二、貴公司重油貯槽管線斷裂致使油品流至廠外地面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限期改善,依貴公司107年5月23日(107)052301號函附之改善文件,認定已將廠內雨水溝及廠外水溝淤積之重油清理完畢,故不再另訂期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61
事由:一、查有貴公司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從事屠宰作業並有作業廢水產生,作業廢水經處理後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稽查當時正有廢水放流至廠外。 二、貴公司因重油貯油槽管線斷裂致使油品流至廠內雨水溝,再由廠內雨水溝流至廠外地面水體,雖已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惟未於事實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不須改善 77,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4
(2014-11-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75072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8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
文號:30-105-010024
不須改善 775,072
已分期已繳清
2015-10-08
(2015-01-1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檢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與實際營運狀況,倘再有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之情形者,仍須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或變更,經備查或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4-100007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0-08
(2015-01-1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爾後貴公司倘有清除之廢棄物種類或名稱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之公告事項,請確依規定裝置後始得清運。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04-100008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4-27
(2014-11-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本府已命 貴公司文到日起停工,故不另訂限改期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8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040023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4-27
(2014-11-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本府已命 貴公司文到日起停工,故不另訂限改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4-040024
不須改善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10-23
(2014-09-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100037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10-23
(2014-09-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3-100038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9-23
(2013-07-0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90009
不須改善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2-22
(2008-10-2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請於98年3月25日前取得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文件〉,屆期仍未取得將按次處罰。限改日期:098年03月2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097-120007
限2009-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