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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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2017-12-13) |
環保署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受處分人新臺幣150,000元罰鍰並公告其名稱,受處分人有代表權之人應接受4小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32-107-08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裁處資料重複 事由:臺南市環保局106年12月13日執行「105年臺南市地下水高污染潛勢區污染查證及監測計畫」查證結果,土壤:順-1,2-二氯乙烯7.17毫克/公斤(管制標準7毫克/公斤)。地下水:氟鹽27.1毫克/公升(管制標準8.0毫克/公升)、氯乙烯0.234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2毫克/公升)、1,1-二氯乙烯0.0805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7毫克/公升)、順-1,2-二氯乙烯1.72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7毫克/公升)、三氯乙烯0.209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並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不須繳納 |
2018-08-02 (2017-12-13) |
環保署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受處分人新臺幣150,000元罰鍰並公告其名稱,受處分人有代表權之人應接受4小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32-107-080001 事由:臺南市環保局106年12月13日執行「105年臺南市地下水高污染潛勢區污染查證及監測計畫」查證結果,土壤:順-1,2-二氯乙烯7.17毫克/公斤(管制標準7毫克/公斤)。地下水:氟鹽27.1毫克/公升(管制標準8.0毫克/公升)、氯乙烯0.234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2毫克/公升)、1,1-二氯乙烯0.0805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7毫克/公升)、順-1,2-二氯乙烯1.72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7毫克/公升)、三氯乙烯0.209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並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3-31 (2015-01-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03005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4-15 (2011-02-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0-04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4-06 (2009-02-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3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040006 |
否 |
限2009-03-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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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2017-1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 文號:20-107-020011 事由: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第16條第1項暨環保署105年1月7日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貴公司新市總廠為半導體業具有積體電路晶圓製造程序,屬該公告公告事項:1公告之排放源,應依公告事項:2規定於106年8月31日前完成105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核,貴公司新市總廠未依限於106年8月31日前完成105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違反溫管法第16條第3項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遂依溫管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106年9月7日以環空第1060088891號函,限期於同年10月31日前完成補正,惟迄至106年11月02日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現場稽查(紀錄單編號:0001)貴公司仍未完成補正作業,顯已違反溫管法31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09 (2015-11-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令於收到裁處書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文號:34-104-12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