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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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2022-05-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20013 事由:第六分廠領有灰鐵鑄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N2598-00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30日派員稽查,經查現場M01製程之污染源E001~E006、E010~E013皆已停用,其中污染源E007~E009正常運作中,查運作中之污染源 E007~E008集氣罩管線破損而未有效收集產生廢氣。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6-29 (2010-05-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並請於99年9月1日前檢具已取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貯留許可或其他許可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否則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9月0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文號:30-099-060014 |
否 |
限2010-09-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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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2022-02-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75000元整,貴公司所屬大村廠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7月31日前),檢具已清除廢水單元沉澱池內之污泥相關證明文件、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流程、登記事項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及稽查是日後之污泥產生量紀錄及污泥清運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文號:30-111-060021 事由:1.廢水單元沉澱池(該槽體許可登載長(8公尺)*寬(4公尺)*高(2.5公尺),有效水深高2公尺)採取水樣,惟因槽體內水量甚少,無法採取水樣,經現場量測槽體內污泥累積高度,其距槽體上緣僅約25公分(污泥累積高度已超過許可登記有效水深2公尺) 2.原廢水水質(WM01),其檢驗結果水質項目「鋅」152mg/L(許可登載100mg/L)與許可不符;原廢水水質檢驗出有害健康物質氟鹽(0.64mg/L),惟許可並未登載;現場量測原廢水水質(WM01)流入廢水單元(初沉槽)之氫離子濃度分別為9.095、9.098,與許可登載之氫離子濃度(5-8)不符;現場存放使用氫氧化鈉、氫氟酸、三價鉻(皮膜劑)、拋光劑及洗衣粉等藥劑,惟許可並未登載;廢水單元調勻站(T01-2)至pH調整池(T01-3)設有2支進流管線及1支迴流管線,惟許可僅登載1支進流管線,與許可不符 3.現場無法提供污泥產生量紀錄及污泥清運紀錄 |
否 |
限2022-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23 (2018-04-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命貴公司於限改日期前檢具自違反之日(107年4月11日)起至提送改善文件日止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使用量、獨立電表等紀錄等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提出將視為未改善完成,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7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文號:30-107-070024 事由:現場查核大村廠104年10月份水電表紀錄,惟未依規定妥善保存 |
否 |
限2018-08-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4-26 (2015-09-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31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文號:30-105-040022 |
否 |
限2016-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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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 (2009-03-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99年1月29日前),檢具已停止排放廢水行為之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他許可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1月29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098-100016 |
否 |
限2010-01-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