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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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2024-10-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許可證變更登記,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4年2月5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82)。限改日期:114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3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環境部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0月1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並會同貴公司陳○○於氰系儲槽(T01-3)、鉻系儲槽(T01-1)、酸鹼儲槽(T01-7)採樣,查氰系儲槽(T01-3) 總鉻9.6mg/L(登載值1.5mg/L)、銅210mg/L(登載值150mg/L);鉻系儲槽(T01-1)鎳7.48mg/L(登載值0.7mg/L)、鋅6.72mg/L(登載值3.5mg/L)、銅36.4mg/L(登載值1.5mg/L);酸鹼儲槽(T01-7)總鉻8.3mg/L(登載值1.5mg/L)、鎳95.2mg/L(登載值60mg/L)、銅262mg/L(登載值36mg/L),未按許可文件內容運作。 |
否 |
限2025-03-05前改善 待改善 |
147,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03 (2017-03-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條件: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之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01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8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34mg/L,標準值1mg/L ,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7-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9 (2015-07-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1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3-18 (2015-01-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4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4-030006 |
否 |
限2015-04-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14 (2014-08-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1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100010 |
否 |
限2014-11-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5-16 (2014-03-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050022 |
否 |
限2014-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6-28 (2012-05-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1-060014 |
否 | 不須改善 |
1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8-03 (2011-05-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文號:34-100-08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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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2017-08-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50017 事由: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3月23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廠106年8月至106年12月廢油混合物(代碼:D-1799),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2-22 (2011-08-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1-023807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