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03-12 (2020-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 文號:30-109-030021 事由:貴公司仁武廠領有經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之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廢(污)水來源、產生量及貯留量等相關資料,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4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依第一項許可貯留或稀釋廢水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水處理情形。」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7-27 (2022-05-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1-070026 事由:OOOO有限公司清運車輛(5U-OOO)於111年5月4日11時10分,清運貴廠廢橡膠混合物(D-0399)至本局仁武焚化廠,經仁武廠稽查發現夾雜廢電纜線皮,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暨本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場管制事項」第3條第5款規定,貴廠上開廢電纜線皮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尚未繳款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2-07-02 (2012-05-10)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5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文號:30-101-070004 |
否 |
限2012-05-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0-06-28 (2010-06-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6月02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099-060012 |
否 |
限2010-06-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1-10 (2011-07-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文號:34-100-11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28 (2023-12-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120047 事由:為執行本局3D全時陳情計劃,經查錄影紀錄貴公司齒輪廠於112年12月7日14時4分時有排放黑煙情形,本局於112年12月7日16時18分派員至貴公司齒輪廠稽查,貴公司表示該廠稍早固定污染源-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之污染源淬油槽(E003),於淬火過程中,因燃燒產生之黑煙未能及時藉由防制設備-水洗槽(A001)有效收集處理,致排放黑煙,依本局設之監視影片經貴公司確認該廠於12月7日14時4分至14時8分,確實有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情形,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是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7-06-26 (2017-03-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060039 事由:按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5條規定:「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170mmHg 以上者,且單一儲槽容積15立方公尺以上。」、第28條規定:「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第15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及第32條規定:「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之紀錄、保存及申報:一、設備元件之定期檢查(測)應做成紀錄…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之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1季之第1款紀錄。」,貴廠設有丙烷儲槽(內容積35.22立方公尺,蒸氣壓約6500mmHg)屬前開標準適用對象,惟貴廠未於106年3月31日前完成106年第1季設備元件檢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所定前開標準第32條規定。 |
否 |
限2017-04-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24 (2017-09-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29 事由:本局106年9月8日執行貴廠固定污染源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N002T01(背景濃度值:2.14ppm,初檢測值:3,306ppm)洩漏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授權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