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企業統一編號: 27598142
企業名稱: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4-13
(2021-08-0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40006
事由:收受廢棄物再利用實際完成日申報有誤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09
(2019-08-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請確實依規定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
文號:40-108-100005
事由:貴公司工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8月13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於產品存放區發現有堆置約24包太空包裝紡織污泥,經查貴公司收受紡織污泥至108年5月為止,未於30日內完成再利用,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規定。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09
(2019-08-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請確實於每月10日前依規定連線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申報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
文號:40-108-100006
事由:貴公司工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8月13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廠內已堆置約1,500公噸其他耐火材料品(輕質粒料),惟查貴公司於108年7月申報其他耐火材料品庫存量為75公噸,未依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核有違反廢清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11
(2019-03-0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5條
文號:40-108-040007
事由:貴公司案經經濟部工業局前以107年12月28日工永字第10701325200號函通知貴公司,因收受漿紙污泥、紡織污泥經熱處理後之產出物經抽樣檢測後結果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漿紙污泥」及編號19、「紡織污泥」之規定不符,爰要求貴公司應停止收受旨揭事業廢棄物進廠,待完成改善後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該局,經該局確認同意後,始得再繼續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再利用;另查該局前以108年2月12日工永字第10800009870號函確認貴公司再利用產品檢測報告之檢測結果符合規定並恢復收受廢棄物進廠再利用。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公司於108年1月21日至108年2月11日期間仍持續收受紡織污泥,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02
(2015-07-1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依限於104年11月30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090002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9-20
(2014-05-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3-090018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1-15
(2013-11-0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2年11月15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 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收受D-0902(無機性污泥)、R-0401(廢玻璃)、R-1101(煤灰)、R-0906(紡織污泥)廠內貯存情形資料及收受R-0904(漿紙污泥)再利用作為製程原料之使用量、廠內收受貯存量及收受聯單量等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2-11000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9-28
(2011-08-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於100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成,並報請本局備查,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0-09002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9-28
(2011-08-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於100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成,並報請本局備查,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0-090026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9-15
(2010-08-1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9月1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0-090004
限2011-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7-29
(2011-07-1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於100年8月31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將位於本縣芳苑鄉漢寶園段0001-0039地號農地上回填之人工粒料,自行清除、處理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於期限屆滿前向本局提出合法清除處理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0-07001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6-03
(2011-01-0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99年5月及99年10月之營運紀錄依實際營運量申報補正,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日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08月3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0-060009
限2011-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2-26
(2010-02-0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貯存地點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及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並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照片,提報至本局查驗,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5月10日。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099-020011
限2010-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2-26
(2010-02-0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貯存地點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及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並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照片,提報至本局查驗,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5月1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099-02001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重複鍵入
限2010-05-10前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08-12-11
(2008-10-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業經彰化縣政府97年11月11日府授環廢字第0970230634號核准變更申請,已完成改善。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097-12000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2-11
(2008-10-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妥善貯存一般事業廢棄物(廢紙漿污泥),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照片),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8年02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097-120004
限2009-0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11-13
(2008-10-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3月0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097-110002
限2009-03-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