鍇霖企業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8392822
企業名稱: 鍇霖企業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4-03
(2024-01-1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3-040002
事由:大響營段填埋廢棄物,本局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規定裁罰在案,並限期112年12月20日前完成改善,惟經113年1月10日南區中心會同本局續行稽查,發現上揭違反行為仍未完成改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6-30前改善
待改善
18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4-04-03
(2024-01-1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40-113-040003
事由:土地傾倒回填貴公司未完成再利用程序之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超過改善期限112年12月20日仍未完成改善。
限2024-06-30前改善
待改善
3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4-04-03
(2024-01-1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40004
事由:廠內貯存廢玻璃纖維樹脂粉等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情事,超過改善期限112年12月20日仍未完成改善。
限2024-06-30前改善
待改善
18,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3-10-17
(2023-07-1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2-100003
事由:本縣枋寮鄉建興段678地號土地傾倒回填貴公司未完成再利用程序之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於112年4月7日屏環廢字第11231228900號行政裁處書按次處罰在案,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惟經112年7月11日南區中心會同本局續行稽查,發現上揭違反行為仍未完成改善,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續行按次處罰。
限2023-12-20前改善
待改善
48,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3-10-17
(2023-07-1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100004
事由:該公司前於107年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現已改制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下稱南區中心)查獲於本縣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 、12之1、12之2、13地號土地填埋有害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後,本局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於112年4月7日屏環廢字第11231228900號行政裁處書按次處罰在案,並限期該公司於112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惟經112年7月11日南區中心會同本局續行稽查,發現上揭違反行為仍未完成改善,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續行按次處罰。
限2023-12-20前改善
待改善
24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3-10-17
(2023-07-1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100005
事由:貴公司場內貯存玻璃纖維樹脂粉經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之1第2款規定判屬廢棄物後,南區中心於110年7月7日督察貴公司場內堆置之廢玻璃纖維樹脂粉,部分使用不防水之黑色編織網布覆蓋,部分太空包已破損,且無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於112年4月7日屏環廢字第11231228900號行政裁處書按次處罰在案,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惟經112 年7月11日南區中心會同本局續行稽查,發現上揭違反行為仍未完成改善,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續行按次處罰。
限2023-12-20前改善
待改善
3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3-04-07
(2023-03-02)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6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2-040002
事由: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南區隊)查有貴公司前於106年於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之1、12之2、13地號土地及107年於枋寮鄉建興段678地號土地填埋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後,本局分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告發處分在案。另貴公司於場內堆置廢玻璃纖維樹脂粉,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經本局告發處分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月31日前改善完成。 二、前揭限改期限屆止後,南區隊續於112年2月15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上述違反情形皆未完成改善;後本局再於112年3月2日執行稽查結果仍未完成改善,應依法執行按次處罰。
限2023-06-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100004
162,000
分期繳款中
2022-12-26
(2022-08-25)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120019
事由: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屏東縣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之1、12之2、13地號土地、屏東縣枋寮鄉建興段678地號土地填埋廢棄物,及於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場內露天貯存廢玻璃纖維粉等情事皆未完成改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
限2023-01-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40002
120,000
尚未繳款
2022-12-26
(2022-11-0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1-120014
事由:1.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鍇霖公司)前於106年於本轄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之1、12之2、13地號土地、107年於本轄枋寮鄉建興段678地號土地填埋廢棄物及場內貯存廢玻璃纖維樹脂粉等案,經本府環保局以111年9月2日以屏府環廢字第11134169200號函限期於1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理。鍇霖公司並於111年10月21日以不具文號函提送處置計畫書至本局轉陳環保署指導審查中,今於111年11月1日至現場稽查發現仍未清理完成。 2.鍇霖公司前於106年於本轄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之1、12之2、13地號土地及107年於本轄枋寮鄉建興段678地號土地填埋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後,本局分別按上述地點未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並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等相關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2款、第11條第1項規定,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上述地號土地傾倒回填貴公司未完成再利用程序之廢棄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告發處分,後經本局同意鍇霖公司改善期限展延至111年7月31日,先予敍明。 3.鍇霖公司場內前因貯存廢玻璃纖維樹脂粉,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1年7月11日以屏環廢字第11133146300號行政裁處書裁處在案,並限期111年7月31日前改善完成。南區隊於111年8月25日執行督察,發現鍇霖公司於本轄大響營段二小段、建興段棄置廢棄物及場內貯存廢玻璃纖維樹脂粉等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情形皆仍未完成改善,續違反上揭法令規定。 4.另因鍇霖公司於場中間貯存有廢塑膠混合物、廢木材混合物等廢棄物,該貯存位置與廢棄物清理計畫登載不符,又該等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飛揚、污染地面情事,及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於111年10月6日以屏環廢字第11134654800號行政裁處書裁處在案,並限期111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成。執行稽查時,發現於相同位置仍貯存有廢塑膠混合物、廢木材混合物等廢棄物,有同前次稽查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規定情事,皆仍未完成改善,續違反上揭法令規定。
限2023-01-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40002
12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2-10-06
(2022-07-19)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5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100001
事由:於場中間貯存廢棄物,貯存位置與許可貯存位置不符,又該些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飛揚、污染地面情事,及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
限2022-10-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120014
3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2-07-11
(2022-04-2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070005
事由:貯存廢玻璃纖維樹脂粉,無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限2022-07-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120014
18,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3-08
(2021-12-09)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030006
事由:貯存廢玻璃纖維樹脂粉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尚未繳款
2021-08-16
(2021-07-0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0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80005
事由:貯存玻璃纖維樹脂粉無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限2021-11-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30006
12,000
尚未繳款
2021-04-26
(2017-06-2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40009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0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前往屏東縣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1、1 2-2、13、14等地號廠區(下稱堆置作業區)稽查,並採集樣品檢測,經利用毒性特性溶出檢測金屬銅超標(標準值為15mg/L ,堆置作業區為88.4mg/L) ,貴公司堆置及使用毅川企業有限公司之資源化產品-玻璃纖維樹脂粉、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廠事業廢棄物煤灰、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廢玻璃作成之低強度混凝土產品(性質上仍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惟未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並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等相關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2款、第11條第1項規定。
限2022-07-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120019
180,000
尚未繳款
2021-04-15
(2018-03-26)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0-040007
事由:本局於107年3月2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前往屏東縣枋寮鄉建興段678地號土地稽查,經查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前述地號土地傾倒回填貴公司未完成再利用程序之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限2022-07-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120019
144,000
尚未繳款
2021-03-05
(2017-06-2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0-03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處分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0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前往屏東縣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1、12-2、13等地號廠區(下稱堆置作業區)稽查,並採集樣品檢測,經利用毒性特性溶出檢測金屬銅超標(標準值23.3mg/L,堆置作業區檢值為88.4mg/L),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有害事業廢棄物載運至堆置作業區回填及堆置,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0
不須繳納
2021-02-17
(2018-03-26)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0-02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另為適法處分
事由:本局於107年3月2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前往屏東縣枋寮鄉建興段678地號土地稽查,經查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前述地號土地傾倒回填貴公司未完成再利用程序之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
2020-11-26
(2020-09-1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10009
事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12日、9月10日派員督察,發現旨揭公司枋寮廠有下列違規情事: (一)該廠收受事業廢棄物後貯存於震動篩選機前供使用,及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纖維及廢玻璃粉等廢玻璃(R-0401),貯存位置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位置不符,另其僅使用震動篩選機執行生產作業,再利用方法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流程不符,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廢塑膠混合物(D-0299)於108年10月至109年7月之產出、貯存、聯單申報量質量不平衡;另其109年2月10日有收受廢鑄砂(R-1201)20.24公噸,及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於109年4月6日有委託清除廢玻璃1公噸至旨揭公司,該公司表示皆有收受及完成再利用,惟未至系統申報;再其廠內貯存有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惟未申報貯存量,上述未確實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及再利用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該廠收受之廢鑄砂、廢噴砂(R-2410)、廢玻璃、廢陶瓷(R-0403)等廢棄物貯存於震動篩選機前,及其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貯存於廠內,未標示廢棄物名稱,另其貯存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未於收到30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29條第1項規定。 (四)該廠收受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場所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未依規定記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等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9條第2項規定。 (五)該廠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及放流水累計水量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
限2020-12-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80005
24,000
尚未繳款
2020-11-20
(2020-09-1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依規每日紀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及放流水累計水量讀數。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110075
事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12日、9月10日派員督察,發現旨揭公司枋寮廠有下列違規情事: (一)該廠收受事業廢棄物後貯存於震動篩選機前供使用,及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纖維及廢玻璃粉等廢玻璃(R-0401),貯存位置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位置不符,另其僅使用震動篩選機執行生產作業,再利用方法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流程不符,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廢塑膠混合物(D-0299)於108年10月至109年7月之產出、貯存、聯單申報量質量不平衡;另其109年2月10日有收受廢鑄砂(R-1201)20.24公噸,及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於109年4月6日有委託清除廢玻璃1公噸至旨揭公司,該公司表示皆有收受及完成再利用,惟未至系統申報;再其廠內貯存有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惟未申報貯存量,上述未確實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及再利用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該廠收受之廢鑄砂、廢噴砂(R-2410)、廢玻璃、廢陶瓷(R-0403)等廢棄物貯存於震動篩選機前,及其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貯存於廠內,未標示廢棄物名稱,另其貯存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未於收到30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29條第1項規定。 (四)該廠收受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場所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未依規定記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等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9條第2項規定。 (五)該廠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及放流水累計水量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9-08-27
(2019-03-2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8-080016
事由:該公司收受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等15項廢棄物再利用,經經濟部工業局以107年12月14日工永字第10701186710號函通知該公司有多項缺失未改善,應停止收受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再利用,惟經該局勾稽網路申報情形於108年1月29日至108年2月19日期間仍持續收受廢陶瓷、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廢噴砂進廠再利用,再經本局勾稽108年2月12日至108年3月26日聯單申報資料,並於108年3月27日派員前往現場稽查,該公司確有繼續收受廢陶瓷、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廢噴砂等4樣廢棄物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另行政院環保署於4月12日派員督察並函本局表示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所有收受廢棄物之貯存情形;107年12月、108年1月、108年3月、108年4月申報廢玻璃暫存量為0,惟現場仍暫存大量廢玻璃;該公司107年11月至108年2月無合格之產品產出情形,仍上網申報有產品產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限2019-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2,000
尚未繳款
2019-02-27
(2019-02-12)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8-020007
事由:一、該廠係再利用機構,已由經濟部工業局107年12月14日工永字第10701186710號函請停止收受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進廠再利用,惟經勾稽網路申報資料自107年12月14起至108年2月12 日止,該廠仍有收受廢棄物進廠再利用,另未確實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作成紀錄,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5條第4項及第19條第2項規定。 二、該廠於107年6月至8月期間,網路申報資料未正確部分:1.感應電爐爐碴(石):收受申報量為288.60公噸,使用申報量為189.31公噸,收受與使用量差異為99.29公噸、2.化鐵爐爐碴(石):收受申報量為2.63公噸,使用申報量為0公噸,收受與使用量差異為2.63公噸、3.廢噴砂:收受申報量為61.05公噸,使用申報量為0公噸,收受與使用量差異為61.05公噸,另勾稽該廠107年2月至108年1月之網路申報資料亦有此申報差異情形,上述收受貯存、使用廢棄物量未申報正確部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該廠收受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產製級配及混凝土粒料,惟未提供級配符合CNS 15305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CNS 15358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之檢測報告供查,未提供混凝土粒料符合CNS 1240混凝土粒料之檢測報告供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及第23條規定。 四、現場稽查時,廠區內貯存之廢鑄砂及廢陶瓷等堆置於廠區後方,未有明顯之區隔(未分類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尚未繳款
2018-09-17
(2018-08-09)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90010
事由:1.該廠係再利用機構,經經濟部工業局107年7月2日工永字第 107006610502號函請停止收受「廢磚」及「燃煤底灰」事 業廢棄物進廠再利用,惟經勾稽網路申報資料107年7月12 日、20日及30日有收受「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之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3筆聯單共52.84公 噸及107年7月16日、18日收受「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司」2 筆廢磚聯單共46.185公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107年7月30日修正前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2.經勾稽網路申報資料,事業廢棄物收受貯存、使用量及產品產出量未正確申報部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3.申報再利用產品產生、庫存及銷售量之營運紀錄,未提供級配之銷售憑證供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107年7月30日修正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06
(2018-06-25)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7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90010
事由: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6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枋寮廠稽查,貴廠已取得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屏縣環水許字第01401-01號),惟查廢水係採回收供製程使用,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另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放流水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及按次記錄污泥之產生、貯存等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
限2018-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7,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8-30
(2018-06-25)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80019
事由:107年6月25日派員督察,發現旨述公司枋寮廠所收受燃煤底灰(R-1107)、廢鑄砂(R-1201)、廢玻璃(R-0401)、廢陶瓷(R-0403)等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位置貯存,隨意堆置;另廢棄物再利用製程設施拌合機已故障多時,丟棄於廠區角落,被所收受廢棄物覆蓋,洗砂設備輸送帶亦有6個月以上未使用,雜草叢生,且針對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等未作成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二、該廠已取得貴府核發之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屏縣環水許字第01401-01號),惟查該廠廢水係採回收供製程使用,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另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放流水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及按次記錄污泥之產生、貯存等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6-28
(2018-06-15)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60022
事由:業者表示:掉落太空包廢棄物已吊起,廢棄物名為廢玻璃(R-0401),來源為康寧玻璃顯示(股)公司,惟查該廠收受廢棄物未依規定於貯存場所標示中文名稱且未設置集排水設施阻絕,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第39條規定,將由屏東縣環保局逕行告發處分,備有聯單供查核。 查該廠主要從事廢棄物再利用,屬再利用機構,主要收受廢棄為廢玻璃(R-0401)、廢鑄砂(R-1201)、廢陶瓷(R-0403)等廢棄物,產品:混凝土粒粒及水泥塊等。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2-26
(2017-12-1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文號:20-107-020012
事由:原空污專責人員於106年6月19日離職,但貴廠於106年12月11日提出空污專責人員代理,106年6月至12月期間未設置空污專責人員,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2項規定
限2017-1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尚未繳款
2017-12-13
(2017-04-1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文號:40-106-120002
事由:惟部分已於砂、石混合攪拌尚未出售,另該廠無針對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等未作成紀錄,且再利產品銷售流向及數量未作成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將函請屏東縣環保局依法告發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7-05-03
(2017-02-0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060018
事由:於廠區內(枋寮鄉中山段247地號)堆置大量燃煤底灰,堆置地點無任何防制及阻絕措施,並且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0-14
(2015-08-3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100010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24
(2015-07-2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4-090011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10
(2015-07-2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之1
文號:40-104-090008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7-30
(2015-06-2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文號:40-104-070012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6-30
(2015-02-05)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060016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6-30
(2015-02-05)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4-06000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5-01
(2014-04-0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之1,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文號:40-103-05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重複鍵入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4-04-30
(2014-04-0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之1
文號:40-103-040009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1-26
(2013-10-15)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0-102-110004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鍇霖企業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8-27
(2019-03-2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8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管制編號鍵入錯誤
事由:該公司收受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等15項廢棄物再利用,經經濟部工業局以107年12月14日工永字第10701186710號函通知該公司有多項缺失未改善,應停止收受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再利用,惟經該局勾稽網路申報情形於108年1月29日至108年2月19日期間仍持續收受廢陶瓷、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廢噴砂進廠再利用,再經本局勾稽108年2月12日至108年3月26日聯單申報資料,並於108年3月27日派員前往現場稽查,該公司確有繼續收受廢陶瓷、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廢噴砂等4樣廢棄物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另行政院環保署於4月12日派員督察並函本局表示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所有收受廢棄物之貯存情形;107年12月、108年1月、108年3月、108年4月申報廢玻璃暫存量為0,惟現場仍暫存大量廢玻璃;該公司107年11月至108年2月無合格之產品產出情形,仍上網申報有產品產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42,000
不須繳納
2014-05-16
(2014-04-07)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文號:40-103-05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重複鍵入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