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9120948
企業名稱: 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7-20
(2022-10-20)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70005
事由:1.本案為民眾屢遭陳情並專案稽查。 2.本局於上開時段會同該廠廠長進廠查察,現場針對原物料(木削)採樣檢測,項目為:產品分析2袋,另廢棄物貯存區現場採樣非有害廢集塵灰其混合物(D-1099),採集樣品2罐,檢測項目:TCLP、戴奧辛,樣品編號:1110797-R02、1110797-R01及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採集2罐,檢測項目TCLP、戴奧辛,樣品編號:1110797-R04,1110797-R03。 3.另該廠貯留槽(S-01)現場採樣2罐,檢測項目:SS、COD,樣品編號:1110797-W01、1110797-W02,並針對貯留槽(S-01)現場檢測PH值,檢測兩次,數值分別為7.85及7.28,皆符合標準(6-9)。 4.綜上皆符合作業標準辦理,後續將俟檢測結果辦理相關事宜。 5.現場告知業者務必遵守環保相關法規。 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之TCLP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為6.09ng-TEQ/g(管制標準:1 ng-TEQ/g)
限2023-09-01前改善
待改善
60,000
尚未繳款
2023-07-03
(2021-01-14)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70009
事由:1.本次為聯合稽查,至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查察。 2.現場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貯存區位置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3.經本局勾稽該公司網路申報,發現異常:(1)原料申報使用地下水,惟廢清書未登載。(2)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廢清書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廢清書登載每月至少清運1次,惟2020年7月未清運,與廢清書不一致。(3)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於2020年5月申報產出量大於廢清書核准量10%,與廢清書登載每2月至少清運1次,惟2020年9月至11月未清理,與廢清書不一致。上述異常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4.現場於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暫存區採樣2瓶玻璃罐,採樣編號:雲環000161-R00、檢測項目戴奧辛;雲環000161-R01、檢測項目TLCP。再於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貯存區採樣2瓶採樣罐,採樣編號:雲環000161-R02、檢測項目戴奧辛;雲環000161-R03、檢測項目TCLP。再於D-1099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貯存區採樣2瓶採樣罐,採樣編號雲環000161-R10、檢測項目戴奧辛;雲環000161-R11、檢測項目TCLP,另於木屑貯存區採集2瓶採樣罐,採樣編號雲環000161-R20、雲環000161-R21,檢測項目TCLP、發熱量、含氯量。 5.本次採樣皆依標準程序辦理並全程拍照存證,由109年度空氣污染案件快速查核計畫送驗,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檢驗結果:鎘、銅、鎳及鋅等重金屬、2,4,6-三氯酚、總石油碳氫化合物及戴奧辛等有機化合物已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另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皆符合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僅參考)。
限2023-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32,000
尚未繳款
2022-12-27
(2022-03-2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120005
事由:1.本局於111年3月29日22時20分會同該廠現場人員至廠內查察,稽查時廠區南側堆放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未符合主管機關核准該廠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廢棄物存放地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依法告發。 2.當面告知業者代表違反上述法條,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限2022-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尚未繳款
2022-05-19
(2022-04-06)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10
事由:貴公司雲林廠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環保署認證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4月6日至貴公司雲林廠進行排放管道P001異味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3090,標準值為2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限2022-07-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1-03
(2021-09-0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10001
事由:貴公司從事鍋爐蒸氣產生提供能源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中區督察大隊於110年9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112之30號)督查,發現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入口溫度為190°C,超過許可證核定溫度上限10%(許可證核定條件:110至160°C);另發現濕式排煙脫硫設備(A002)之補水水錶故障及氫氧化鈉貯槽見底,現場測試開啟手動加藥,惟加藥管線堵塞致氫氧化鈉藥液無法打出,上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
限2022-03-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11-22
(2021-05-3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110014
事由: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5月31日派員至貴公司(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112之30號)稽查,發現木屑堆置區中參雜其他雜質(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限2021-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10-22
(2021-08-1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0-100011
事由:1.現場會同代表人稽查,該廠依法取得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核准有限期限自109年12月23日至114年12月22日止,核准登記2CMD/日。 2.現場查察,發現該廠事業廢水未妥善收集,至廢水散佈於洗滌塔水槽及貯留槽(S-01)周邊,未依核准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3.上開違反情事,現場開立限期改善補正通知書(編號:1080312),請業者依通知書內容於110年09月10日17時完成改善。 4.代表人確認後無異議簽名。
限2021-09-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29
(2021-01-18)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90014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環保署認證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月18-19日進行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實測校正值為48 mg/Nm3,標準值為30 mg/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1-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55,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9-10
(2020-11-1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0-090016
事由:1.貴公司廢棄物貯存區之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貯存於大門左側空地,惟該公司核准通過之廢清書平面配置圖與現況不一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2.貴公司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日期,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3.另勾稽貴公司109年度廢棄物網路申報情形,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於2020年1月、3至5月申報質量不平衡,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限2021-10-15前改善
待改善
18,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8-20
(2021-06-0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0-080047
事由:1.本局於110年6月1日18時35分至該廠周界查察,稽查時發現煙道有排放煙霧,於當時不同角度查看,光線不一致,難以判斷是否有明顯黑煙情事。 2.另查該廠使用之石灰粒堆置於廠外貯存區,其包裝袋破損,導致石灰粒散落地面,並經由下雨後沖刷至廠外路面,致使污染地面,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依法告發。 3.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4.另本局於110年5月31日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依法告發在案。 5.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應儘速清理,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2
(2020-10-30)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05
事由:無許可營運
不須改善 3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2-03
(2019-01-1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20001
事由:(一)貴公司已產出之廢棄物有D-1099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及D-1399其他單一非有害廢金屬或金屬廢料混合物,惟貴公司尚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即逕行營運、處理及再利用其廢棄物作業,已違反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另108年1月7日至貴公司進行集塵灰採樣,檢驗項目TCLP及戴奧辛,TCLP檢測結果符合法規標準,戴奧辛檢測結果總毒性當量濃度為46.4ng I-TEQ/g(超過1.0ng I-TEQ/g),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貴公司所產出之D-1099集塵灰應為C-0120。 (三)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108年1月16日雲環衛字第1080000805號函通知陳述意見,貴公司108年1月29日源字第108012901號函所提陳述無法律或事實上之依據。
限2020-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1-30
(2019-01-1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010002
事由:本局稽查當時現場作業中,經查貴公司廠內廢棄物貯存場所發現鍋爐燃燒後產出之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及C-0120含戴奧辛之集塵灰廢棄物貯存且未有防止地面水或雨水流入貯存設施中之相關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之規定。
限2020-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10-15
(2019-06-2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00005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8年6月25日進行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排放管道稽查檢測,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為1.41,標準值為0.5,未符合許可證核定排放量標準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即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規定。
限2019-11-30前改善 450,000
尚未繳款
2019-06-03
(2019-02-2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60001
事由:貴公司設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5日派員督查時發現,該製程防制設備(濕式排煙脫硫)PH計未啟動,(將使液鹼無法正常作動添加,致使無法維持防制設備有效收集及正常運作以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另查察鍋爐操作紀錄報表紀錄,與現場實際操作現況不符,未依操作狀況詳實記載。綜上,已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3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4項規定,處分新台幣10~2,000萬元
限2019-06-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4-09
(2019-01-02)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40006
事由:1.本案係為該廠遭陳情,排定煙道異味檢測。 2.本局於108年01月02日10時40分會同該廠業者及檢測公司人員針對該廠防制設備煙道(P001)進行煙道異味採樣檢測,該係為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採樣時間為108年01月02日10時54分至10時56分。 3.採樣過程係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方法進行,全程拍照存證。 4.待檢驗結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5.上述紀律均與業者確認無誤。 檢測結果:檢測結果不合格 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2320 標準:2,000
限2019-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24
(2018-06-26)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20012
事由:貴公司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6日派員至「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稽查檢測,貴公司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其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為3.16,標準值為0.5(新設污染源),未符合環保署公告戴奧辛排放標準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8-12-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03
(2018-11-0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7-12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原處分有疏失-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
事由:1.本局於107年11月01日20時08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陳述位置(虎尾鎮惠來里惠來142-3號、惠來火葬場),未發現有刺鼻異味之情事,另至陳述路段(斗南鎮義和二路)沿線查察,於當時聞有陣陣刺鼻異味之情事,經詢問鄰近居民,其表示該異味係由該廠(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所傳出,遂本局至該廠上風處(虎尾鎮惠來國小)查察,於當時未發現有刺鼻異味之情事,另至該廠下風處(鄰近產業道路)查察,於當時發現有刺鼻異味之情事,該廠作業中,其鍋爐運作中。2.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本局依法告發。3.本局已當面告知該廠業者代表張君違反上述法條之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15
(2018-04-26)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30-107-110014
事由:107年4月26日、2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至現場稽查,貴公司將操作空氣污染防治設備洗滌塔產出之廢(污)水排放至場外承受水體(北港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1
(2018-09-0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110008
事由:1.本局於107年09月01日18時08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廠周界查察,未發現有燃燒異味情事。 2.遂至該廠查察,惟該廠大門深鎖,無人應門。 3.本案將擇日派員再次前往查察。 4.本案為案件編號36358844後續辦理。 5.本局於107年9月3日派員再次至現場查察,於當時該公司作業中,經查該公司M01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使用之燃料木屑來源為昇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領有桃園市環保局再利用登記檢核),再查該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於107年8月23日提送至本局審核中,惟該公司M01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所產出之廢棄物D-1099(非有害廢集塵灰或混合物)及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標示貯存,本局依法告發,現場與負責人○○確認無誤。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10
(2018-04-1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090007
事由:1.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3月28日及107年4月19日空氣污染稽查紀錄單(紀錄單編號:1040369、104079)辦理。 2.貴公司為從事鍋爐蒸氣生產作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3月28日派員督查時發現,貴公司設有鍋爐蒸氣產程序(M01),該製造程序操作許可為試車階段,查察當日污染源正常運作,為防制設備A002未運作,顯為未依試車計畫書內容逕行操作 ,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新台幣10~100萬元。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8
(2018-05-28)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60008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M01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作業區查察,依貴公司取得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應添加及紀錄每日石灰添加量,惟查107年5月15日紀錄單,石灰無添加紀錄,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5
(2017-08-24)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09000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24日執行現場稽查,貴公司從事蒸氣供應作業,每月製程所產之爐渣及非有害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約有37公噸,已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貴公司並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1-10
(2016-10-12)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5-110012
限2016-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龜山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7-13
(2023-05-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70002
事由:貴公司龜山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5135-09號、燃證字第H311-01),其製程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5月17日現場進行稽查檢測(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興華路10號1樓),污染源為蒸氣鍋爐(E101)、熱媒鍋爐(E201),排放管道編號為P101(稽查時前揭污染源操作中)及檢測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氮氧化物。惟檢測結果:排放管道編號P101氮氧化物檢測濃度為196ppm,超過「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四條附表氮氧化物排放管道標準為100ppm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3-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分期繳款中
2023-03-13
(2022-12-3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2-030009
事由:貴廠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101蒸氣鍋爐、E201熱媒鍋爐之排放管道P101,檢測頻率為第2級,需每半年進行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經查貴廠前於111年7月29日進行111年度上半年檢測、申報,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111年下半年檢測、申報;惟貴廠未於111年12月31日前進行定期檢測,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8-05
(2019-08-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80009
事由:查獲廠內洗滌塔(A202)洗滌液經以pH計測量洗滌液pH值為3.2,與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範圍:pH值7-9不符。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7-31
(2019-08-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70054
事由:查獲廠內熱媒鍋爐(E201)產生之廢氣未有密閉收集,自爐體內逕自逸散至空氣中,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密閉收集)。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2-24
(2019-05-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020028
事由:查獲貴公司廠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洗滌塔(A102)壓降計未維持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9-01-11
(2017-12-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09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2月1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燃煤鍋爐(E101)作業中,查獲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102)之壓差管線未連接,致壓差器無法正常顯示操作參數,未維持防制設備之監測儀錶正常運作。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2-06
(2016-11-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20014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8-07
(2013-07-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2-080009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2-12-06
(2012-10-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
文號:20-101-120007
不須改善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2-11-28
(2012-10-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1-110023
限2012-1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源大環能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2-11-06
(2012-10-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110003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1-06-15
(2011-05-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立即停止操作燃煤鍋爐限改日期:100年07月29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0-060013
限2011-07-29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1-06-15
(2011-05-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立即停止使用生煤限改日期:100年07月29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0-060015
限2011-07-29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