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龜山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9120948
管制編號: H42A4915
事業名稱: 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龜山廠
事業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興華路一○號一樓
所在工業區: 桃園龜山工業區
產業類型: 其他未分類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5-19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7-13
(2023-05-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70002
事由:貴公司龜山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5135-09號、燃證字第H311-01),其製程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5月17日現場進行稽查檢測(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興華路10號1樓),污染源為蒸氣鍋爐(E101)、熱媒鍋爐(E201),排放管道編號為P101(稽查時前揭污染源操作中)及檢測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氮氧化物。惟檢測結果:排放管道編號P101氮氧化物檢測濃度為196ppm,超過「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四條附表氮氧化物排放管道標準為100ppm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3-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03-13
(2022-12-3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2-030009
事由:貴廠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101蒸氣鍋爐、E201熱媒鍋爐之排放管道P101,檢測頻率為第2級,需每半年進行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經查貴廠前於111年7月29日進行111年度上半年檢測、申報,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111年下半年檢測、申報;惟貴廠未於111年12月31日前進行定期檢測,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8-05
(2019-08-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80009
事由:查獲廠內洗滌塔(A202)洗滌液經以pH計測量洗滌液pH值為3.2,與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範圍:pH值7-9不符。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7-31
(2019-08-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70054
事由:查獲廠內熱媒鍋爐(E201)產生之廢氣未有密閉收集,自爐體內逕自逸散至空氣中,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密閉收集)。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2-24
(2019-05-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020028
事由:查獲貴公司廠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洗滌塔(A102)壓降計未維持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9-01-11
(2017-12-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09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2月1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燃煤鍋爐(E101)作業中,查獲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102)之壓差管線未連接,致壓差器無法正常顯示操作參數,未維持防制設備之監測儀錶正常運作。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2-06
(2016-11-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20014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8-07
(2013-07-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2-080009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2-12-06
(2012-10-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
文號:20-101-120007
不須改善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2-11-28
(2012-10-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1-110023
限2012-1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