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賓大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34149369
企業名稱: 國賓大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6-01-20
(2016-01-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2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22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2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24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25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26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27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28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2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30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3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99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20
(2016-01-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10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20
(2016-01-1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1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20
(2016-01-1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1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20
(2016-01-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請貴公司立即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或降低物料堆置量至3,000立方公尺以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1015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無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6-01-20
(2016-01-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請貴公司立即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或降低物料堆置量至3,000立方公尺以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1015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無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04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05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06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07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0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10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1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12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13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14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1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16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17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請貴公司立即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或降低物料堆置量至3,000立方公尺以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1013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無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9
(2016-01-1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請貴公司立即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或降低物料堆置量至3,000立方公尺以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1013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無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3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6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9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3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7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96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97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98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9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00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0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8
(2016-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02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16-01-18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8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8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7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8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8
(2016-01-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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