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豐環保工程行-黃蔡瑞霞豬舍拆除工程

企業統一編號: 36618231
企業名稱: 盈豐環保工程行-黃蔡瑞霞豬舍拆除工程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盈豐環保工程行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2-04
(2024-11-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120007
事由:臺端/貴商號/貴公司所有738-US柴油大貨(客)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未依規定實施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合格。
限2025-03-28前改善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2
(2023-12-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3-010014
事由:貴商號行所有車輛(車號738-US)載運建築廢棄物(來源東X路民宅拆除工程),未攜有相關證明文件。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24
(2022-04-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文號:44-111-050007
事由:貴事業原設置技術員黃品樺於110年6月9日離職,另於110年6月24日盈豐許字第110060001號函始提送由負責人鄭朝文暫代廢棄物清除技術人員,應於110年9月6日前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貴事業於本(111)年3月10日盈豐許字第111030001號函始提送新任技術員陳玉婷至局備查(本局111年3月10日1110026251號收文在案),未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1-25
(2020-07-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0-110-110047
事由:本局109年7月7日14時25分前往稽查,於本市南區新都路171號(新都段311地號),發現盈豐環保工程行,將接受委託清除之廢木材、廢石膏板、廢土塊、廢沙發、椅墊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承租案址(新都段311地號)貯存,查盈豐環保工程行領有清除許可證,未經申請核准於旨揭地點私設轉運站、貯存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不須改善 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27
(2021-04-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70072
事由:貴商號辦理中西區邱鈺庭、邱鈺盛、邱鈺雯等3人住宅拆除工程(工程地號:中西區頂美段1033地號),領有拆除執照((109)南工拆字第00485號)且已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本局於110年4月14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該工程已拆除,是貴商號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核准,即已先行動工,進行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15
(2020-03-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清除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09-050036
事由:本局於109年3月9日派員稽查,於本市南區新都路218之1號(新都段127地號)內,發現貴工程行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將接受委託清除之廢棄物(土塊、廢石膏板等)載運至未登記貯存場內貯存,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限2020-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1-10
(2017-11-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010024
事由:貴商號辦理方宗炫住宅拆除工程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貴商號於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前即已先行施工作業;其所衍生之廢棄物明顯未經審查核准後而進行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行為。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0-30
(2012-09-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1-100010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8-10
(2011-05-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
文號:44-100-080004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