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企業統一編號: 46801503
企業名稱: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9-28
(2021-01-13)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12-090023
事由:施工期程(起始日)為110年1月13日,惟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日期為110年6月15日,逾期申報日數為153日。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9-08
(2023-07-20)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2-090003
事由: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 管理辦法第6條: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
限2023-08-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09
(2021-07-02)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0-080001
事由: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 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
限2021-07-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9
(2020-02-28)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4-109-110001
事由:該所清潔隊李O○○於109年2月28日駕駛車號599-S2清除車輛行經本市垃圾焚化廠地磅入口處,經本局稽查發現清除車輛後車斗溢漏污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28
(2019-10-01)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9-040005
事由:貴所清潔隊曾○○於108年10月1日駕駛車號145-TU清除車輛行經本市海濱路環保局路口處,經本局稽查發現清除車輛後車斗溢漏污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11
(2019-08-23)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9-030005
事由:貴所清潔隊鍾○○於108年8月23日駕駛車號599-S2清除車輛行經本市垃圾焚化廠地磅入口處,經本局稽查發現清除車輛後車斗溢漏污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3
(2019-07-14)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8-080011
事由:貴所清潔隊徐○○於108年7月14日駕駛車號145-TU清除車輛行經本市垃圾焚化廠地磅出口處,經本局稽查發現清除車輛後車斗溢漏污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12
(2019-01-08)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修訂年度91年)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8-030001
事由: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 管理辦法第5條:未依規定設置工地標示牌。 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 管理辦法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管理辦法第11條: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限2019-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02
(2018-11-03)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8-010001
事由:貴所清潔隊曾○○、林○○各於107年11月3日及107年11月4日駕駛車號145-TU清除車輛行經本市海濱路環保局路口處,經本局稽查發現清除車輛後車斗溢漏污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30
(2018-10-09)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7-110003
事由: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
限2018-12-15前改善
待改善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18
(2018-06-25)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7-070003
事由: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
限2018-08-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