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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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025-05-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4-050029 事由:本局於114年5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稽查時巡視廠區見生化槽有機性污泥溢流至生化槽外與雨水溝,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 尚未繳款 |
2025-05-06 (2024-07-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文號:20-114-050006 事由:貴公司經民眾於113年7月7日(星期日)發現貴公司排放管道於17時59分左右,排放大量紅色粒狀污染物至大氣中。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7月8日至貴公司稽查,案經貴公司人員表示本案排放大量紅色粒狀污染物至大氣中案件,係因停爐程序期間,開啟選擇觸媒還原設備(SCR)旁通管道,進而帶出管道中之鐵鏽至排放管道而導致排出紅色粒狀污染物,另至貴公司人員表示之選擇觸媒還原設備(SCR)旁通管道查看,經貴公司開啟旁通管道孔口,發現有鏽蝕狀況及暗紅色粉塵;惟貴公司於7月7日18時左右發生排放大量紅色粒狀污染物事實,未於1小時內通報主關機關(遲至7月8日3時43分傳真通報),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依法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125,000 尚未繳款 |
2025-05-05 (2024-07-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50004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7288-01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7月8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時現場污染源乾式洗煙塔(A002、A005)、空氣逆洗式袋式集塵器(A003、A006)、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A004、A007),各設有2條(共計4條)緊急排放管道,其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5-04-09 (2025-03-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4-040008 事由:本局於114年3月19日派員至貴事業勘查,稽查時現場作業中,巡視廠區見中間處理後之穩定化產物(D-2003)於露天堆置,惟該廢棄物未有進行覆蓋逕而滲出,故該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5-05-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3-28 (2024-08-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4-030019 事由:一、本日執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稽查檢測。 二、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證號:H7288-01號」本日執行排放管道P001之RATA稽查檢測,執行項目為: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氧氣、排放流率、一氧化碳及氯化氫,執行時污染源操作中。 三、本日委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採樣作業。 四、本日檢測結果倘與法規不符,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份。 五、以上稽查過程皆拍照存證,記錄經廠方人員確認知悉無誤後簽名。 |
否 |
限2025-04-30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4-12-30 (2024-07-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24 事由:一、經查該公司P002管道於113年7月7日一氧化碳有超標之情形(排放標準 120 ppm)且實際超標皆超過6筆,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另查上開日期每日校正報告,一氧化碳之零點全幅偏移測試符合法規規格值,期間測值皆屬有效數據,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依法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15 (2024-06-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70012 事由:一、經查該公司P001管道於113年4月25日、5月12日氯化氫有超標之情形(排放標準 40 ppm)且實際超標皆超過2筆,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另查上開日期每日校正報告,氯化氫之零點全幅偏移測試符合法規規格值,期間測值皆屬有效數據,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依法處分。 |
否 |
限2024-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15 (2024-06-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70013 事由:一、經查該公司P002管道於113年5月12日、5月31日、6月6日及6月7日氯化氫有超標之情形(排放標準 40 ppm)且實際超標皆超過2筆,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另查上開日期每日校正報告,氯化氫之零點全幅偏移測試符合法規規格值,期間測值皆屬有效數據,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依法處分。 |
否 |
限2024-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4 (2023-09-1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文號:30-112-100008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4683-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11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製程產生之無機廢水(WM03)於廢水處理單元收集槽(T01-17)疏漏於廠內作業環境,現場作業人員表示因正在修理收集槽之馬達,未關閉用以抽取無機廢水至收集槽之馬達,造成無機廢水持續抽取至收集槽,致廢水疏漏於作業環境,亦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18 (2023-07-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70038 事由:本局於112年7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厭氧消化單元所產之沼液(含浮渣)未妥善處置,並溢流於場內地面,造成污染地面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16 (2023-05-1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50076 事由:本次執行限期改善屆期之複查,複查結果:貴公司持續改善中,惟厭氧消化單元所產之有機污泥仍溢流於場內地面,造成污染地面及散發惡臭情事,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尚未完成,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執行第2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改善。 |
否 |
限2023-05-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09 (2023-05-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50038 事由:本次執行限期改善屆期之複查,複查結果:貴公司持續改善中,惟厭氧消化單元所產之有機污泥仍溢流於場內地面,造成污染地面及散發惡臭情事,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2款規定尚未完成,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執行第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改善。 |
否 |
限2023-05-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50076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04 (2023-05-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50010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大量厭氧消化單元所產之有機污泥未妥善處置,並溢流於場內地面,造成污染地面及散發惡臭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2款規定,予以處分。 |
否 |
限2023-05-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50038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26 (2019-07-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文號:23-108-070011 事由:(1)物料堆置:未設置防制措施(2)車行路徑:未設置防制措施(3)裸露地表:未設置防制措施 |
否 |
限2019-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